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1 生效日期: 2001-10-3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1]500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1·10·17·国税函[2001]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出口卷烟贸易的健康发展,考虑到上海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卷烟出口企业由上海海关下属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报关出口的卷烟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本通知下发前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签发的出口卷烟报关单证明联予以确认并办理核销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