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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2001年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8 生效日期: 2001-09-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1]20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2001年9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77号),决定降低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不调整,即仍维持每吨2530元;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由2580元调整为2480元。汽油零售中准价维持不变,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后,我省按国家计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石化集团公司确定的浮动幅度(柴油上浮5%)计算,每吨柴油零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150元,深圳市场每吨调整为3318元。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的我省成品油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自2001年9月9日起执行。

  二、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各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提价;所有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三、请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分别于9月12日、9月17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油品供应情况和存在问题报我局。

附表: 东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2001年9月9日起执行)
  元/吨  元/吨  元/升
  省  深圳  省  深圳  省  深圳
  注:其他品种的具体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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