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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今年夏粮收购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08-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1]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关于做好我市今年夏粮食收购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今年夏粮收购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今年夏粮收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的要求,把抓好夏粮收购,保证粮食总量平衡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粮食安全。绝不能因机构改革而放松粮食工作的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对夏粮收购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全市的夏粮收购工作。

  二、完善价格机制,保证资金供应,规范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规定,我市今年早籼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形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购得进、销得出”,“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农民售粮。公粮(农业税)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折为货币额计征,由财税部门下达征收。同时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对要求交纳实物的,也可由农民交纳粮食实物,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征,财税部门给予合理的代征费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购资金的测算、筹集,杜绝出现“打白条”的现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规定做好收购资金的供应,认真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要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拓宽流通渠道。各级工商、粮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坚决取缔未经批准而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和压级压价坑害粮农,哄抬粮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落实粮食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确保全市的粮食安全。在今年全国早造粮食减产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各级下令要认真落实各项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在抓好本地粮食收购,掌握粮源的同时,要积极组织外采,加强与产粮区的联系,巩固购销渠道;对市、县地方储备粮计划未落实或因轮换未补回的要抓紧落实补库,保证省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落实到位,农业发展银行要从资金供应上给予大力支持;对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规定落实到位,确保地方储备粮费用的足额、及时拨付,稳定我市粮食市场,保障军需民食。


                           
市发展计划局                            
市粮食局
20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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