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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0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996年,在全国率先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前,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7%,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6.2%。但是,我省仍存在着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率偏高等问题,尤其是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失学辍学问题更加突出。为认真贯彻、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村特困户的“四难”问题,使每个孩子都能享受义务教育,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免收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并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给相应的学校。为使专项资金安排及时、准确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免收制度。从200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亿元,免收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书杂费指本地区当年义务教育阶段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全额杂费以及教育部认定的当年黑白版教材全额课本费。具体做法是: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确定并下达免收控制数。各县(市、区)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数,参照当地人均年纯收入确定免收书杂费学生对象。由省教育厅印制和发出全省统一的学生书杂费免费证书,学生凭证书办理入学手续。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学生免费证书数量,核定书杂费金额,联合拨付到各县(市、区)教育局补给相应的学校。为积极稳妥做好这项工作,8月中下旬进行试点,9月份在全省铺开。

  二、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成立有教育、财政、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各地要制定切实措施,确保省下拨的专项经费专款对口专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克扣抵顶专项经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核定书杂费免收对象要公平、公正、公开。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各地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通报。各市、县也要定期组织力量检查和重点抽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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