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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抵免抵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 2001-08-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纳税人:
  现将企业所得税抵免抵缴税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所得税的抵免抵缴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符合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抵免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纳税人在办理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多缴的所得税税额在报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同意后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纳税人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第一种情况应提供市局批文,第二种情况应提供主管检查分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抵免额或抵缴额应填写在第34栏,并以负数表示,同时在备注栏简单注明实际情况;

  三、由于电脑程序未有相应的设置,电子报税纳税户应按以上程序上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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