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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2001年8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 2001-08-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1]18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2001年8月份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69号),决定降低汽油、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80元和50元,汽油每吨由2810元调整为2530元,柴油每吨由2630元调整为2580元。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后,我省按国家计委制定的零售中准价和石化集团公司确定的浮动幅度(汽、柴油均上浮5%)计算,每吨汽、柴油零售价格分别调整为3271元、3255元,深圳市场每吨分别调整为3502元、3423元。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的我省成品油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自2001年8月12日起执行。

  二、各级石油公司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各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零售价,不得擅自提价;所有经营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三、请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石油公司分别于8月14日、8月17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油品供应情况和存在问题报我局。

附表:
  广东省成品油销售价格表
  (自2001年8月12日起执行)
  元/吨  元/吨  元/升
  省  深圳  省  深圳  省  深圳
  注:其他品种的具体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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