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2001]123号
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的户外广告秩序,提升市区户外广告品位,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体现城市功能特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户外广告,应经依法批准后方准进行。
二、全面清理整顿市区范围内下列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一)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未经依法批准取得《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设置的临时性、流动性户外广告;
(三)设置的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或空置牌架,妨害市容观瞻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的;
(四)属原经批准由广告主自设的户外广告,核准的设置期限已满仍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三、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设置人逾期拒不自行清理拆除的,工商、城管、规划与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公路等部门将组织强制拆除,并对设置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四、对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