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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作出书面裁定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9 生效日期: 2001-06-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立[2001]18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你院受理原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分公司诉该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1]穗中法房初字第00051号)后,该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你院没有就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八 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受案人民法院直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作裁定,否则,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作出书面裁定。因此,若清远市华泰工贸有限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则你院应对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

20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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