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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适量限制市区摩托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7 生效日期: 2001-06-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1]055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适量限制市区摩托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廿七日


关于适量限制市区摩托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做好市区摩托车入户管理工作,现就适量限制摩托车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注册登记问题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凡市区18 - 60周岁的居民,每人只准注册登记一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须出示下列证件:
  1、本人身份证;
  2、市区常住人员户口簿;
  3、本人摩托车驾驶证;
  4、由市车管所核发的《准办凭证》。
  (二)原以个人名义已办理了一辆(含一辆)以上摩托车注册登记的,不得再申请办理。
  (三)以个人名义只登记一辆摩托车的,在发生已登记入户摩托车被盗、抢案件一年后仍无法破案并发还车辆的,车主可凭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一辆摩托车的注册登记、转入登记、过户登记或接受赠予等。
  (四)除负有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和确因业务需要的部门外,其他单位不得以其名义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转入登记、过户登记和接受赠予等业务。
  (五)外地(市)居民不得以在市区开设的小卖部、小食店或其他办事机构的名义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转入登记、过户登记或接受赠予等业务。

  二、关于清理整顿问题
  对于一人注册登记两辆(含两辆)以上摩托车的情况实行逐步清理,以登报曝光、发函敦促等方法要求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
  (一)对于一人注册登记两辆(含两辆)以上摩托车的,从8月1日起,将车主姓名、车辆号牌等情况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并要求车主自见报之日起6个月内到车管所办理车辆的转出、过户等手续。
  (二)属清理之列但未能在限期内办理转出或过户手续的车辆,由公安车管部门列出清单,并利用计算机进行锁控,限制此类摩托车年度检验;一旦发现这类车辆,由车管部门扣车并发函通知有关车主办理车辆的转出、过户手续。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一)各级宣传、车管部门对市民利用个人身份证代人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危害,要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和报道,教育市民提高认识并杜绝这类情况的发生。
  (二)公安车管部门对市民申领摩托车号牌的,实行先核查后办理的方法进行监控。凡符合上述摩托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由车管所发出《准办凭证》,市民凭《准办凭证》购车后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或车辆过户等手续。
  (三)公安车管部门联合工商部门对摩托车销售单位进行严格管理。今后,摩托车销售单位只能将车辆售予持有《准办凭证》的市民,否则,由工商部门对其实施相关的处罚。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佛山市公安局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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