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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是计量法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量值准确可靠,提高产品质量的保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九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当按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强企业计量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中山市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实现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质量兴市目标,我局决定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检定的专项整顿,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展对企业在用计量器具检定的专项执法检查。请各企业在8月份前进行自查,凡不符合《计量法》要求的,应立即纠正,否则我局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罚款。
联系电话:8321709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