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4年10月以来,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准备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66号)精神,为在部、省、市三级建立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先后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通处下发试行了关于“CCIC有关数据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为加强追逃工作的建档立制和统计管理,1995年3月我部又向全国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印发<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的通知》(公通字〔1995〕26号)。由于上述通知中印发的“登记表”的样式、项目不尽一致,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现决定将公通字〔1995〕26号文中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文中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合并统一修定为《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对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填写,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本着谁办案谁填写的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发生一个逃犯,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一个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刑侦部门负责逃犯登记表和撤销表的汇总、建档、统计等工作,并将信息传输、报送市(地)刑侦部门,市(地)刑侦部门要按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的建设要求将有关信息传输、抄送同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CCIC信息的上网传输并提供各地使用。
此表下发后,原《在逃人员登记表》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一并废止。
《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仍按公通字〔1995〕26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
在逃人员登记表
人员编号□□□□□□□□□□□ □登记/□修改
┌──────┬───────┬──────┬───────┬────┐
│ 姓 名 │ │ 别 名 │ │ │
├──────┼───────┼──────┼───────┤ 像 │
│ 绰 号 │ │ 性 别 │ □男 □女 │ │
├──────┼───────┼──────┼───────┤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 │ │ │
├──────┼───────┴──────┴───────┤ 片 │
│ 户籍地 │ 省 市 县│ │
├──────┼──────────────────────┴────┤
│ 户籍住址 │ │
├──────┼───────┬───────┬───────────┤
│ 身 高 │ 厘米│ 脸 型 │ │
├──────┼───────┼───────┼───────────┤
│ 体 型 │ │ 汉语口音 │ │
├──────┼───────┼───────┼───────────┤
│ 特殊特征 │ │ 案 别 │ │
├──────┼───────┼───────┼───────────┤
│ 作案手段 │ │ 涉案级别 │□特大 □重大 □一般│
├──────┼───────┴───────┴───────────┤
│ 犯罪地 │ 省 市 │
├──────┼───────────────────────────┤
│ 犯罪详址 │ │
├──────┼───────────────────────────┤
│ 简要案情 │ │
├──────┼───────┬───────┬───────────┤
│ 逃跑环节 │ │ 逃跑日期 │ 年 月 │
├──────┼───────┼───────┼───────────┤
│ 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登记单位 │ 省 市 │
├──────┼───────┴───────┴───────────┤
│ 备 │ │
│ 注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在逃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在逃人员犯罪地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填写,作为计算机档案管理、统计及全国联网查询的依据。
二、本表的内容需进行更正时,由案件承办单位重新填写,并注明“修改”,再报送。
三、主要项目解释:
1.在逃人员:指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在劳教、劳改、收审场所逃跑的劳教、劳改、收审人员及批准劳教、劳改、收审逃跑的人员。
2.人员编号:由县(区)公安刑侦部门按年度连续累计填写。前六位为行政区划,第七、八两位为年度,后三位为顺序号。
3.脸型:分为椭圆、圆、长方、方、倒大、三角、狭长、菱形、畸形、平形。
4.体型:分为特胖、较胖、中等、较瘦、特瘦。
5.汉语口音:填写省份名称。
6.特殊特征:填写人体器官和皮肤上生长、残缺和存在的能区别他人的明显生理与病理特征和标记。
7.案别:按部标GNn36.1-88《案件类别代码》的要求填写汉字。
8.作案手段:按部标GNn36.13-88《作案手段分类和代码》的要求填写汉字。
9.逃跑环节:分为通缉在逃、通报在逃、看守所在逃(在逃未决犯)、通报在逃、看守所在逃(在逃未决犯)、收审所在逃、批准逮捕(刑拘)在逃、刑嫌在逃(负案在逃)、劳教在逃、劳改在逃、批准劳教在逃、批准收审在逃、其它。
10.登记日期:填报单位填写“在逃人员登记表”时的日期。
11.登记单位:填报单位所属县(区)的名称。
12.备注:描述其它任何信息,如具体的办案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13.像片:粘贴在逃人员的正面相片(1寸~2寸)
附二
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人员编号□□□□□□□□□□□
┌────┬───────────┬─────┬───────────┐
│姓 名│ │性 别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 │
├────┼───────────┼─────┼───────────┤
│原职业 │ │抓获日期 │ 年 月 日 │
├────┼───────────┼─────┼───────────┤
│抓获方式│ │抓获单位 │ 省 市 县│
├────┼───────────┴─────┴───────────┤
│抓获地点│□本省 □外省 □国外/境外│
├────┼─────────────────────────────┤
│重新犯罪│□重新犯罪 □未重新犯罪 │
├────┼───────────┬─────────────────┤
│ │ 总 数 │ 其 中 │
│ ├─────┬─────┼─────┬─────┬─────┤
│挖破案件│ 现 案 │ 积 案 │重大案件 │特大案件 │反革命案件│
│ ├─────┼─────┼─────┼─────┼─────┤
│ │ │ │ │ │ │
├────┼───┬─┼─┬─┬─┼─┬─┬─┼─┬─┬─┼─┬─┬─┤
│ │枪 支│子│手│雷│炸│凶│现│汽│摩│金│毒│电│赃│其│
│ ├─┬─┤ │榴│ │ │ │ │ │托│银│ │视│物│ │
│缴获赃物│军│其│ │弹│ │ │ │ │ │车│手│ │机│折│ │
│ │用│它│弹│ │管│药│器│金│车│ │饰│品│ │款│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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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注 │ │
└────┴─────────────────────────────┘
填表单位(盖单):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原登记单位负责填写,作为停止追捕及计算机档案管理、统计的依据。
二、主要项目解释:
1.人员编号:抄录《在逃人员登记表》上的人员编号。
2.原职业:分为干部、工人、农民、社会闲散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学生、其它。
3.抓获方式:分为组织追捕、架网守候、秘密手段、清查后窝、巡逻设卡堵截、破案抓现行、审查扩大战果、投案自首、其它。
4.抓获单位: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单位所属区(县)或市(地)的名称。
5.挖破案件:指在逃人员被抓获后经审查破案的全部案件,包括本人作的案和检举、揭发、查实他人作的案,填写具体数字。
6.缴获赃物:填写具体数字。计量单位为:枪支(支)、子弹(发)、手榴弹和雷管(枚)、炸药(千克)、毒品(克)、现金和赃物折款(万元)、汽车和摩托车(辆)、电视机(台)、金银首饰和凶器以及其它(件)。
7.备注:描述其它任何信息,如具体的抓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