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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山城区住宅用电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0]262号
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区住宅电价的请示》(中价[2000]98号)悉。为加快实现城乡住宅用电同网同价,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区和小榄墟镇住宅用电电价从2000年1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调整为0.69元/千瓦时。石歧城区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见附件。请你局做好调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附:中山市电价价目表
  附表:
  中山市石歧城区电价价目表(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2.一般大工业  75.90  1.40  77.30
    3.自来水  70.60  70.60
  备注:1、城市建设附加费由供电部门代收。
          2、本表适用于石歧城区范围内的用户,但不含该范围管理区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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