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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9 生效日期: 2001-04-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1]09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起,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指总局划归北京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及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指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企业)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征收率,应分别不同年度,按以下规定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一)自2001年4月份至2001年底,营业税税率为7%;营业税征收率为2%。 
  (二)自2002年1月份至2002年底,营业税税率为6%;营业税征收率为1%。 
  (三)自2003年1月份起,营业税税率为5%。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对上述纳税人在2001年1-3月份已按8%税率或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其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各局应及时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2001年4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 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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