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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提供的数据,199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714元,因此,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征标准为6.2万元以内(含6.2万元),超过6.2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今后每年的免征标准由我局根据统计资料具体确定。

  三、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改组、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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