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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关于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0 生效日期: 1995-10-2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教委劳动部广播影视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5]7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委、教育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广播电视厅(局): 
  在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意识,让人民群众学会和掌握一些最基本的防火、灭火和在火灾中逃生的知识、减少重、特大火灾,避免人员大量伤亡,保持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总结我国多次发生重大火灾的惨痛教训,借鉴世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消防宣传的成功做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公安部制定了《消防安全20条》。《消防安全20条》是从国家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具有内容简练、通俗易记、便于操作、实用性强的特点,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广泛深入宣传《消防安全20条》,不仅对提高国民的消防意识、减少火灾和伤亡有实际的作用,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接到本通知后,各地公安、新闻、宣传、文件、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向社会广泛宣传《消防安全20条》,力争达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公安部根据《消防安全20条》编印了宣传挂图,各地要广泛宣传和张贴,同时还可根据《消防安全20条》内容利用文字、摄影、美术、文艺、音像、教材等多种形式,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宣传活动中,提倡社会公益性免费宣传。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中小学生都能自防自救,以减少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为保障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贡献。 
  附件:《消防安全20条》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消防安全20条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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