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4 生效日期: 2004-05-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4〕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随着经济发展和占用土地资源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稀缺性日益显现,尤其是个别地方存在的乱占滥用土地、违规违法使用土地、盲目圈占甚至非法炒卖土地问题,已经严重干扰了土地市场秩序,加剧了土地的供需矛盾,耕地逐年减少,粮食减产等已经对宏观经济造成了很大影响,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必须从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高度重视,集中力量,用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要充分认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自觉树立忧患意识,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正确把握治理整顿重点,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全面清理和检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情况。做到“四个查清”:一是查清2003年以来经国家或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以及由市(地)审批的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特别是清理是否存在少批多占、改变用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批地,拆分批地、越权审批、征而未用和乱占滥用等违规问题。二是查清1999年以来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补充耕地的数量是否达到了占补平衡;是否存在占优补劣、占多补少问题;补充耕地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农业生产要求,目前利用现状;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特别是城市、村镇批次占用耕地的,是否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征收了耕地开垦费;对已经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是否按法定的要求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三是查清1999年以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上缴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逃避规费和随意减免及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对已经按规定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法定的要求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四是查清1999年以来各类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过程中,拖欠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兑现情况,对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拖欠补偿安置费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引发农民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暂停该市、县土地征用审批。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治理整顿期间,全省暂停各类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审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对能源、交通、水利和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工程等,确属急需用地的,经省政府审查核准后,呈报国务院审批;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用地,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按规定从严审批。
  (三)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大检查。一是查清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到了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是否逐级签订了基本农田责任书,保护面积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二是查清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减少和补划、质量状况等情况。三是查清保护基本农田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主要查清基本农田监管措施、制度建设以及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等有关情况。四是查清是否存在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情况,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及整改情况等。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法律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肃执行。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未依法办理用地预审或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论其是否已经批准立项,一律不得同意建设用地报批申请。治理整顿期间,全省暂停修改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对新批准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要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确属急需的能源、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及国防建设项目,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将规划调整方案与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涉及基本农田调整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也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五)大力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是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基础上,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继续做好对2002年7月1日以来商服、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供地审批的清查工作,凡2002年7月1日以前已经立项或与政府签订了开发协议等符合遗留问题处理标准的,在向社会公示并无异议的前提下,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违规采取协议或搞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必须坚决纠正,依法重新供地,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和违规协议出让行为的纠正,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一经查出将依法严肃处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及有偿费用的收缴力度。本着市场定价、应收尽收、有序支出的原则,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坚决杜绝“条子地”、“人情地”、“权力地”。对违规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和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三是坚决清理未批先用、征而未用、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的用地,要坚决依法没收并限期拆除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确不能拆除没收的,经依法查处后,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尚未对农民集体进行土地补偿安置的,要退还原农民集体并恢复耕种;已对农民集体进行了土地补偿安置的,作为国有土地由政府储备并合理安排使用,也可以安排给原农民集体继续耕种,待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要依法查处,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属于应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供地。对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动工建设但迟迟不能竣工交付使用的“半截子工程”和“烂尾楼”,要严格检查清理,并视具体情况由土地批准机关责令限期竣工或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是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经济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对国家明令限制和禁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等投资过热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或禁止供地。要大力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委托各级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收购储备工作,必须依法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确保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满足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六)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案件查处基础上,对全省2003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深入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一是集中清理各类大学城新建项目的用地情况,重点看是否存在非法圈占土地、乱占滥用等问题。二是集中清查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性公益事业项目的用地情况,重点看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问题。三是集中清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情况,重点看是否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入市交易、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从事商品房开发项目等问题。四是集中清查城乡结合部或主要公路两侧地区的集体土地占用情况,重点看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擅自与乡、村签订占地协议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是以农业“三项用地”为名超标准搞永久性建筑等问题。五是集中清理各类闲置土地,重点看是否存在征而不用、批而不用、囤积和伺机炒作土地等问题。要继续做好对各类开发区园区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省政府已经决定撤销的各类开发区,要按照一般用地管理,所占用土地能依法收回的,要坚决予以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还耕于农;对合并的开发区和核减规划用地面积的开发区,对核减的部分要依法予以收回、复垦、还耕,开发区暂不利用的土地也要恢复耕种;对批准保留的开发区,要坚持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在规范用地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发展。
  各地对清理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国土资源、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同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查处一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案件,震慑不法分子,警示社会,教育群众。
  (七)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往在土地管理方面试点示范的成功经验,不断把实践中创造的一些新做法、好经验上升为规范制度。要抓紧研究改革征地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办法,制定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细化划拨用地目录,完善用地定额标准、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标准等制度,不断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要求,省政府将强化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以及批后核查和执法监督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领导责任,尽快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实施方案,确定整顿重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领导责任,狠抓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要严肃政治纪律,对领导失察,措施不力,导致治理整顿工作进展迟缓甚至影响全省大局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