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0]184号
清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市区供水价格的请示》(清市价[2000]55号)悉。经审核,现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从1998年8月调整水价以来,由于生产的优惠电价电量取消,制水原材料价格上升和使用量增多,以及对三资企业用水每立方米优惠0.10元等原因,经营出现亏损的实际,同意你市城区自来水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214元调整为1.316元(含税,下同)。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00元调为1.08元;
(二)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20元调为1.30元;
(三)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90元调为2.10元;
(四)特种用水
1、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由现行0.98元调为1.05元;
2、特种经营用水由现行1.90元调为2.10元。
3、趸售用水由你局按不低于保本的价格具体核定。
二、你市水价调整应与开征污水处理费统筹安排,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择机确定。
三、请你市认真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有关“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的规定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第二十七条关于“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的规定,为供水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请你局向社会做好调价通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