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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6 生效日期: 2003-12-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民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的文件精神,并根据铁道部要求南昌铁路局认真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的基本原则
  (一)推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
  (二)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基础教育的发展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根据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特点,采取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四)南昌铁路局自办的学校。幼儿园一并移交。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移交工作要与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相衔接。

  二、移交的范围
  (一)南昌铁路局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南昌铁路局的职业学校。其中:南昌铁路机械学校成建制一次性整体移交给华东交通大学主管,南昌铁路卫生学校与江西省卫生学校合并,由江西省卫生厅主管。

  三、移交的方式
  移交采取一次性整体移交的方式。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移交由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牵头,有关设区市政府和南昌铁路局共同组建接交小组。职业学校的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牵头,接收单位与南昌铁路局共同组建接交小组。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先接交人员、后接交资产。

  四、移交的时间
  南昌铁路局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移交节点为2003年12月31日,即从2004年元月1日始按新的体制运行。

  五、移交的具体问题
  (一)学校、幼儿园性质。移交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接收地政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职业学校由接收单位统一管理。
  (二)人员移交。
  1.2003年8月31日在编在册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不含离退休人员)整体移交当地政府接受。
  2.2003年8月31日在编在册的职业学校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成建制整体移交接收单位接受。
  3.南昌铁路局拖欠学校、幼儿园移交人员的工资、社保费、医疗费等,由南昌铁路局在移交前时负责一次性补齐。
  移交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移交人员应享受当地同类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的同等待遇。如低于当地待遇的,由铁路局补差三年。
  5.对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认可;移交人员中,对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前已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学校干部,可保留其原有职级待遇。
  (三)资产移交。南昌铁路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等有形、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接收地政府接受。南昌铁路机械学校的资产(同前)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华东交通大学接受,南昌铁路卫生学校的资产(同前)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省卫生厅接受。
  1.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办学经费以2002年铁路局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由南昌铁路局继续负担三年。从第四年起不再负担,铁路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全脱钩。
  2.南昌铁路局负责落实所属两所职业学校办学经费按南昌铁路局实际拨付的2003年财政预算内拨款数扣除一次性专项后,作为下划地方的经费指标讼费医疗经费和房改经费,由南昌铁路局负责落实按照2003年预算执行数,从2004年起划转地方并由地方财政部门核拨给移交后所属高校。划转工作应于学校移交后三个月内完成,完成划转后,财政拨付按新渠道支付。
  为保持两所职业学校移交后的平稳过渡,南昌铁路局应以2002年对两所学校办学经费除中央财政拨款外的实际支出数为基数,继续给予两所学校一年的经费支持。
  2003年的财务决算工作,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3.学校、幼儿园内的铁路局其他用地和用房,其产权一并移交。原附设在校园内的各类专业学校、培训中心等,均应在移交时搬出。对在学校、幼儿园外由学校、幼儿园与铁路局混合使用的场所(如运动场、图书馆等)由接收地政府与南昌铁路局协商解决。
  4.移交前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在建工程由铁路局按原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预算、承包办法等继续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后无偿划拨移交。
  5.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已发生的各类债权、债务,承担的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由南昌铁路局在移交前清理完毕。移交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学校不承担原来的各类债务和责任。
  6.移交前以学校办企业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享受政策优惠的校办企业,按照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在清理完毕校办企业原承担的各种债务和责任后,由当地政府、铁路局和学校协商解决。
  7.凡移交人员已购买了铁路公有住房的,按房产权规定享有住房所有权;对尚未购房且居住在铁路职工宿舍区的学校教职工,移交后继续享有住房居住权,并可按当地房改政策参加房改,办理所住房屋产权;对可享受住房一次性工龄补贴的职工,由南昌铁路局按铁路局住房工龄补贴规定,在移交前支付完毕有关费用;对南昌铁路局危旧房改造中的拆迁户,仍享受铁路职工集资建房待遇。
  所有移交人员已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应一次性移交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
  8.铁路局、学校、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移交确定的范围,对学校、幼儿园资产进行清查核定,分类登记造册。为简化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按核定的账面数额进行划拨,不再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划拨,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
  9.移交后的学校、幼儿园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南昌铁路局应在学校、幼儿园移交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取得中央有关部门同意将资产(包括土地)划拨给各有关接收地政府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省及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资产划拨和产权证变更手续时,应免收各项费用。
  10.移交时,铁路局应负责安装好水、电、气等计量表,保证移交后学校、幼儿园水、电、气、通讯、电视、广播等正常使用。原来学校、幼儿园与铁路局公用的绿地、道路、变压器、水塔、水井等应继续共同使用,如铁路局要改变其使用性质须与学校、幼儿园协商。
  (四)学生安置。铁路中小学校移交后,根据全省中小学校结构布局调整的要求,在校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做法统一安排就学。
  1.义务教育阶段的全省铁路职工子女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就近入学的规定和做法安排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搭读费)。
  2.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省铁路职工子女入学、入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当地招生的规定和办法录取就学。
  (五)其他事宜。
  1.铁路职业学校移交后,应按移交前仍在执行的标准,在一年内继续满足和保证铁路职工职业培训的需要。
  2.铁路职业学校现在读的、为铁路运输业委培的定向生毕业后,铁路局应按原委培协议和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安排。
  3.铁路学校、幼儿园移交后,当地政府需要对教育资源进行整合撤并的,应考虑一定的平稳过渡期。
  4.分宜铁路子弟学校、鹰潭铁路二中撤销后的遗留问题由南昌铁路局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六、移交的有关要求
  (一)要统一认识。南昌铁路局自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与我们正在进行的省属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工作一样意义重大。将铁路自办的学校、幼儿园从铁路局中分离出来,不仅有利于南昌铁路局减轻办社会负担,迅速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为江西经济快速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也有利于全省教育资源的调整、优化,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南昌铁路局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牵头,与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指导,有关设区市政府、单位和南昌铁路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经贸委、教育、财政、劳动、编委、人事、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确保移交平稳过渡,确保学校、幼儿园资产在移交中不流失,确保移交后正常的办学经费,确保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不受影响。
  (三)要做好宣传舆论。南昌铁路局自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关系到学生的妥善安置,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南昌铁路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和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使大家能真正认识到此次移交的目的和意义,了解有关移交的政策和措施,明白移交的具体做法,理解和支持移交工作,促进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其它
  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610号)精神,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且有关具体实施办法正在起草之中。因此,本实施意见,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吸收了南昌铁路局和有关设区市政府的有关意见后出台的。今后,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具体的实施方案,涉及到的费用标准若低于本方案制订的标准,仍按本方案执行;若高于本方案制订的标准,由南昌铁路局负责将高出本方案标准部分一次性补齐。

 

附件:南昌铁路局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名单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昌铁路局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学校所在地
  1 南昌铁路一中 南昌市
  2 向塘铁路中学 南昌县
  3 南昌铁路一小 南昌市
  4 南昌铁路二小 南昌市
  5 向塘铁路小学 南昌县
  6 南昌铁路第一幼儿园 南昌市
  7 南昌铁路艺术幼儿园 南昌市
  8 南昌铁路第三幼儿园 南昌市
  9 南昌铁路第四幼儿园 南昌市
  10 南昌铁路第五幼儿园 南昌市
  11 向塘铁路幼儿园 南昌县
  12 鹰潭铁路中学 鹰潭市
  13 鹰潭铁路第一小学 鹰潭市
  14 鹰潭铁路第二小学 鹰潭市
  15 鹰潭铁路第三小学 鹰潭市
  16 鹰潭铁路第一幼儿园 鹰潭市
  17 鹰潭铁路第二幼儿园 鹰潭市
  18 新余铁路中学 新余市
  19 新余铁路小学 新余市
  20 新余铁路幼儿园 新余市
  21 萍乡铁路中学 萍乡市
  22 萍乡铁路第一幼儿园 萍乡市
  23 萍乡铁路第二幼儿园 萍乡市
  24 上饶铁路中学 上饶市
  25 上饶铁路小学 上饶市
  26 上饶铁路幼儿园 上饶市
  27 景德镇铁路中学 景德镇市
  28 景德镇铁路幼儿园 景德镇市
  29 九江铁路中学 九江市
  30 九江铁路幼儿园 九江市
  31 赣州铁路小学 赣州市
  32 赣州铁路幼儿园 赣州市
  33 南昌铁路机械学校 南昌市
  34 南昌铁路卫生学校 南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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