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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4〕1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民政厅、省经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
  我省行业协会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社会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为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服务,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目前我省行业协会还存在着数量较少、行业覆盖率较低、分布不合理、行政依附性强、职能不明确、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影响了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展。为加快我省行业协会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展和改革行业协会。通过政社分开、自主办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行业协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行业协会的设立要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为基点,坚持同一行业协会在一个区域内不重复设立的原则;坚持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自主参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坚持行业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完善行业协会职能
  结合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把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二)参与制订、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组织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
  (四)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如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
  (六)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诉讼,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
  (七)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八)参与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推进行业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三、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
  (一)大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行业协会要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按照“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原则组建,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开展活动。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行业协会选举制度和内部组织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要特别注意加强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专职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主选举协会领导。要提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转变观念和作风,摒弃行政化、企业化倾向,引入竞争机制,凝聚高素质人才,提高行业协会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研究建立符合行业协会发展的人事调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二)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组织领导,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负责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负责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工作。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所属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管理事务;协调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落实行业协会的职能,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负责落实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待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做好服务,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
  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快行业协会改革步伐,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
  (一)要加大行业协会改革调整的力度。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对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应予撤销登记;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进一步细化分类;对一些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合并、重组。
  (二)要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覆盖面。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
  (三)要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结构。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十五”期间行业协会发展规划,不断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加入世贸组织相关领域中,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我省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同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自愿参加不同的行业协会。
  (四)要切实推进政社分开。要把推进政社分开作为发展、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逐步转变为由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开,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行业协会的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应辞去政府职务或退出行业协会。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通过制定扶持行业协会发展政策和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规规章,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形成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作机制;初步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到位、行为规范的行业协会体系。
  (五)抓紧组建或确认首批“行头”协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和省级行业协会的现状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尽快组建或确认我省首批“行头”协会,用“行头”协会带动其他协会的发展。在政府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政府主导组建“行头”协会。政府和“行头”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六)支持行业协会建立稳定的财源。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可以依据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具体制定办法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要求确定。
  2.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应给予相应的经费。在“行头”协会开办之初或过渡时期,有条件的地方或部门应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各“行头”协会的主管部门应帮助“行头”协会解决工作场所、设备等基本工作条件,为“行头”协会开展活动打好基础。
  3.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有偿服务,面向市场解决经费困难问题。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服务性收入应主要用于工作开支,提高行业协会积累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省编办
省民政厅
省经委
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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