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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企产权改革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搞活并做大做强企业,加快所有制结构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步伐,振兴老工业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投资者,是指国外和港、澳、台投资者,国内和省内各种所有制的投资者。

第二章 资产出让   第三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原则上只需出资收购国有净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对于与债务相当的资产,可以承债方式收购;对于超过资产的债务,以及富余人员、办社会等包袱,一般不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出让,应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竞价、招投标、公示转让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五条 非国有投资者整体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由原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在册职工劳动关系;国有投资者并购、控股或非国有投资者参股我省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新裁减职工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的职工,由原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 原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由原企业按政策规定的标准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其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用国有资产(含土地)变现收入支付;对于亏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各级政府按国家社保试点政策给予补贴。
  第七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主录用所需员工。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原企业员工。凡吸纳原亏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并负责安置原企业大多数职工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资产、土地出让和企业新增上缴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四章 债务处置   第九条 各级政府支持改制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帮助改制企业就灵活处置不良贷款、减免表外欠息等问题与债权银行协商;监督改制企业落实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第十条 各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场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国有企业债权;对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原企业股权或债权。
  第十一条 经债权人同意,各类投资者参与改制的国有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 各类投资者整体收购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由各级政府优先申报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破产后由投资者利用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的有效资产重组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30%以上(含30%),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第十三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原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由当地政府接收。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其它办社会、辅业单位实行带资剥离。各类投资者并购或控股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辅业单位,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可享受辅业改制分流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其用地主要采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出让或租赁,也可作价入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用地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地方政府可在测算投资项目总体效益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用地费用给予补助。

第七章 财政扶持   第十六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后,对年入库税金超过一定额度的,地方政府可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水、电、气、通信等经营性服务费用,地方政府可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投资者优惠政策支持或补贴。
  第十七条 各类投资者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除缴纳职工养老、失业保险等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征税金属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可能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债贴息、豁免历史陈欠税金、购置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抵扣、增提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支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第十九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投资额的10%作为政府投入,用于支持投资者购置设备或支付流动资金。

第八章 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对其改造、扩建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以外,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需要向上申报的,优先办理,快速出具文件。对国家、省支持鼓励的重点项目,优先纳入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计划,在投资和政策上给予倾斜。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一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等认证、认可,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产品出口的企业,可优先赋予外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招商部门提供全程免费服务,或由投资服务中心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并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改制过程中,由地方政府派出改革推进组具体服务。改制结束后,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各级政府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并限时答复和办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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