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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 2003-08-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赣计价调字(2003)806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制度性措施;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在教育领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措施。一年来,全省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字[2003]781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以赴,确保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工作目标的实现。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务必在今年秋季开学以前全面落实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赣计收费(2002)846号通知规定,继续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和规范工作。要按照长期、固定设置以及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的原则和规定的规格,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减免政策、监制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省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其中,21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281个省扶贫开发重点乡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将“一费制”的实行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应随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情况做出调整,及时更换或刷新有关内容。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指定人负责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当前要对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要抓紧时间整改,尽快进行规范和完善;还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的学校,必须在今年开学前建立公示制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教育收费公示落实到位。各地要在今年开学前后,结合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本地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学校是否已在规定期限内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对教育收费进行了公示;二是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有无擅自规定或超出范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情况;三是公示内容是否经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建立投诉、举报电话等监督机制。依据9--10月,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实施教育收费公示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四、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氛围。各地要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和监督。
  各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反映本行政区教育收费公示的效果和经验,提出完善和改进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建议,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道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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