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计价调字(2003)782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按照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推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价格管理机制形成和完善,优化政务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我委在认真开展政务环境评议评价的基础上,边整边改。为使目前我省实行政府定价中,地域性较强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更加符合各地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缩短行政审批时间,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全省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更好地融入、服务于加快江西发展这个大局,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决定把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区域性价格和收费制定权限做适当调整,委托设区市和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一、城市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
自来水和回用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供水安装、维修收费的管理权限,按照经营部门的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管道燃气部分价格和收费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道初装费,按照销售部门的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公交价格及相关收费
城市公交票价、出租车收费、公交客运线路拍卖底价,按照经营部门的隶属关系,由所在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四、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按照销售地区范围,由当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指导价形式管理。
五、公有住房租金、廉价住房租金
公有住房租金、廉价住房租金,由当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以上价格管理权限委托下放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应价格管理工作,指定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强化人员素质,并收集、掌握相应基本资料。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调定价程序规定进行,属价格听证范围的,必须按照要求举行听证。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调整,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部分政府定价权委托下放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中难以协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调。对定价权所属部门定价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对调、定价中明显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制止,必要时可以文件形式,收回相应的价格管理权限。
本文件自2003年8月20日起实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调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