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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 2003-08-0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对再就业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初步建立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陆续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并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构建再就业服务载体和实施就业援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工作成效,首次实现了城镇从业人员的正增长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但是,当前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力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仍很突出,就业困难群体人数较多,个别地方和部门认识还不够统一,再就业工作进展迟缓、责任不够明确、措施不够得力,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给就业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净增城镇就业26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4万人、帮扶困难群体就业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办发(2003)40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再就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关,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松劲,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和部门责任制,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落实扩大就业责任目标体系,将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帮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劳务输出和社会保障等具体工作目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按月、按季检查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进度,并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给予保证。各有关部要按1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要求,落实好再就业工作部门责任,确保各项政策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加强部门统一协调,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解决政策难点和突出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和推动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责任分工,认真检查和疏理本系统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基层单位再就业工作的基础台账和本系统的统计报告与审核制度,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从上到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落实政策和工作目标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完善再就业配套政策,进一步优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环境。6月底之前各设区市的配套文件要全部制订出台,确保7月份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6月底,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在各项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和积极促进再就业出发,切实保证已经出台的各项再就业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努力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当前重点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三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全面启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前提下,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动政府购买工作岗位、购买培训成果、街道社区平台建设、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工作的开展。2003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已下达,具体资金拨付将根据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成效作适当调整。各地应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安排级财政的再就业资金。市县两级财政专项用于再就业的资金总额应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6月中旬之前,各地要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再就业资金和促进就业资金安排落实到位,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及时拨付,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各设区市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在6月底前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落实到位,成立担保机构,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小额贷款政策,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局要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建立并完善扩大就业考核目标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尽快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定期上报制度,强化对各地扩大就业工作目标的考核和检查。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要按照国办发(2003)40号文件的规定,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要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按税费减免的抵顶办法、商贸企业的界定标准;省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要按照有关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的操作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努力创造就业岗位,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的方针,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双重目标。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确定新建企业和新上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外来和民间资本,大力开招商引资,创造就业机会;要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拓展社区就业空间,大力开发交通协管、保洁保绿、社区治安、物业管理、设施维护等社会化服务岗位,当前各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岗位结合起来,运用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并采取各种扶持措施,稳定社区就业队伍。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落实税费减免、资金和信贷支持等措施,进一步稳定和扩大中小企业就业;要进一步抓好鼓励灵活就业政策措施的落实,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要继续扶持和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建立一批再就业示范基地。

  四、强化就业服务,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
  (八)各级政府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完善省、设区市、县(市、区)公共职业介绍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灵活、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实行“一站式”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力争在今年内所有设区市城区都能实现下岗失业人员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在同一场所“一站式”完成;各级公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制度,促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工作向街道、社区和厂矿企业延伸。
  (九)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原已建立的社区平台,要按照“六个到位”和“一站、一所、一队、一室”的工作要求,规范职能,提高水平。在建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立足高起点,注重服务功能的完善和配套,加快建设速度,确保完成今年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建设任务。在社区平台建设中,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将各种社区服务功能整合起来建设。各地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摸清“4050'人员底数,逐一建立台账,为其提供专门帮助和便捷服务,把帮助困难对象再就业按人头落到实处。
  (十)各级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再就业援助中心”、设立就业援助专线等形式,收集岗位信息,开展政策咨询,实行针对性服务。

  五、把就业培训与创业培训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格局
  (十一)积极发挥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以及培训机构的优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免费培训、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政策,组织动员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十二)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把创业培训作为再就业培训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创业培训工作的新机制。要充分认识到搞好创业培训与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大创业培训的宣传,充分发挥11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带动全省创业培训实体和再就业基地的发展,使更多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要尽快形成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和管理、市场分析、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工作机,使创业基地成为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孵化基地,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形成以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格局。

  六、大力发展劳务输出,进一步增强劳务输出基地的功能
  (十三)各级政府要将大力发展劳务输出作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转移农村劳力、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将我省建成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基地的战略构想,制定本地区劳务输出规划,确定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增强劳务输出品牌意识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形成招商引资和发展劳务输出的良性互动。当前,要针对“非典”疫情对劳务输出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劳务输出任务的实现。
  (十四)建立劳务输出的协调促进机制。在政府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农业、外经贸、招商办、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沟通信息,形成政府领导、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劳务输出机构市场开能力,建立劳务输出的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建立和完善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回乡创业基地,回乡创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享受外来投资者同等优惠政策。要加强同劳务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合作,依法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按照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快劳务输出的步伐。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动各类职介机构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积极发挥村级基层组织的作用,选择和培养一批劳务输出的带头人,通过他们外出经商办实业,把劳务输出项目做大做强。加快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加强对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快我省劳动力资源库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内外劳务输出信息网络建设,强化省内外劳务合作,继续扩大我省劳务输出的规模,优化劳务输出结构,提高工作效果。

  七、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十六)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资金,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进一步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积极稳妥地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统筹、无缴费能力的城镇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文件要求,尽快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精神,积极做好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企业改制中需安置的职工、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落实好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并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七)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关系,对于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要组织他们参加各种社区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和自主创业的机会,并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培训、小额贷款扶持等待遇。


  八、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督促和检查评估。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再就业政策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开展日常再就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今年年底前,南昌市和其它有条件的设区市劳动保障门要建立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统一使用公益服务专用号码一12333,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咨询服务。自6月份开始,省劳动保障厅要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向各设区市政府进行通报。各设区市也要在6月底前建立对县(市、区)的再就业工作通报制度,掌握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省政府将在今年6月中下旬组织专项督查,促进再就业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十九)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二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再就业典型的宣传表彰活,树立一批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和企业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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