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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消公安专用车辆号牌换发民用号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23 生效日期: 1995-05-2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1987年12月,公安部决定启用公安专用车辆号牌(以下简称公安号牌)以来,公安号牌在方便公安机关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处理交通事故、执行警卫任务、处置突发事件以及抢险救灾、救助群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安号牌的使用、管理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核发范围不断扩大,虽经多次大力整顿但收效甚微,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此反应强烈。为彻底扭转公安号牌使用混乱的问题,促进公安队伍的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公安部决定取消公安号牌,除警车外,公安机关在编的其他车辆统一换发使用发牌代号为“O”(英文字母)的九二式专段民用号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换发时间 
  公安部机关和北京市公安机关已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换发京O专段民用号牌,从6月1日起,GA01和GA11号牌作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换发牌证工作从7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自1996年1月1日起,现行的公安号牌在全国废止。继续悬挂公安号牌的车辆,按无牌无证予以处罚。 
  二、核发范围 
  (一)公安机关行政单位在编的机动车辆; 
  (二)公安机关事业单位中与公安业务有关的部分机动车辆; 
  (三)列入公安机关编制序列的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中的业务车辆。 
  已核发发牌代号为“O”的专段民用号牌的地方,凡超出以上范围的(外籍车“O”字头号牌除外),要立即调整,逐步收回。 
  三、发牌代号为“O”的专段民用号牌,仍应按原公安号牌的核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由地、市公安处、局统一审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省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按各地、市公安机关发牌代号核发。安装号牌一律使用固封装置。 
  四、发牌代号为“O”的专段民用号牌是普通民用号牌,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对挪用、转借、冒领、伪造号牌或破坏固封装置和牌证不全的车辆,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公安机关的警车不换发发牌代号为“O”的专段民用号牌,将启用警车号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换牌工作的顺利实施。换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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