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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 2003-08-05
发布部门: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2]10号

    一、国税发[1993]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是指“非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取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登记的办理进一步加以了明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综上所述,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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