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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关于新余市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领域创新服务产品支持中小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 2003-07-02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发[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关于新余市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领域,创新服务产品,支持中小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关于新余市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领域创新服务产品支持中小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2003年6月30日)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纽带作用,支持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我市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领域、创新服务产品、支持中小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信贷结构,拓宽信贷领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重点在农村,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任务光荣而艰巨,农信社广大员工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条主线,五篇文章”的总体工作思路和经济发展战略,围绕“以城市化改造农村优化农业转移农民”,通过主动调整信贷结构,拓宽信贷领域,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㈠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完善管理办法,巩固和扩大现有成果,做到“调查摸底要细,授信评估要实,优惠政策要到位”,努力拓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和扩大贷款额。2003年,我市农户(传统农业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由2002年的1万元调增至2万元。
  ㈡加大对种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户、基地的信贷投入,促进农业经营从分散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种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户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致富方面,起着示范、引导作用。农村信用社对辖区内的种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户要分类建立专门的经济档案,信贷人员要经常上门调查了解,关心其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主动开展贷款营销,支持他们以市场为依托,发展订单农业,争创“名、优、特、新”产品,做出品牌、做大规模,促使农业区域化格局的形成。对专业户、多种经营户所需生产资金,其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由2万元增至5万元,资金仍不足的,在10万元以内可采取农户联保的方式解决。
  ㈢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的进程。“公司+基地+农户”是农业产业链的延伸,龙头企业的培育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它既可以解决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市场销售问题,又为转移农民、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机会。因此,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主动地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的放矢支持、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企业或项目不论大小,只要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发展有潜力,就要大力支持。资金宽裕的信用社还应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就业型、出口创汇型等民营企业的发展。
  ㈣积极支持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业的发展,搞活农村经济。一是要优先支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体经济户。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经纪人、流通大户、经销联合体等搞活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产品集散地农贸市尝批发市场的建设,达到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目的。二是支持集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丰富农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㈤支持乡镇所在地的小城镇建设。2003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用经营城市的理念经营小城镇,把小城镇建设与产业基地开发、发展非农产业结合起来,依托产业繁荣小城镇。……鼓励和支持农民到城市和小城镇居住和创业”,这是实践证明了的农村城市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小康农村的必然选择。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小城镇建设方面可以大胆探索,只要支农资金有余、项目经营单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项目按市场化运作有收益来源,还款有保障,就要大力支持。
  ㈥消费贷款保持适度增长。农村信用社的消费贷款,一是要支持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乡镇机关人员改善住房条件;二是自办商业性助学贷款。

  二、创新服务产品和方式,支持中小民营经济发展
  中小民营经济具有经营灵活、产权明晰等优势,是转移农民、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载体。农村信用社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民营经济的不同融资需求,大胆探索,创新服务产品和方式,达到既能防范信贷风险,又能满足民营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目的。
  ㈠积极开展对民营经济的贷款营销活动。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开展对民营经济的贷款营销活动,认真落实《新余市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审批、发放限时服务办法》,促使信贷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要探索信贷员等级管理制,推行客户经理制,将责任心强、信贷业务精、授权授信等级高的人员充实到信贷工作第一线,并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对有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经济客户,要提前界入做好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确定贷款方式,可事先办好的相关手续、资料尽量事先办好,以便客户正式要求贷款时,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㈡建立和完善信贷授权授信制度。要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办法,规范操作。县、区联社每年要组织信用社对民营经济项目进行调查、筛选,确定当年的新增支持项目并签订授信协议,同时通过与优质客户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方式,形成农村信用社牢固的民营客户群体。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民营经济联系会,听娶征求客户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信用社的服务工作,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有关金融知识培训,提供理财服务,融洽与客户的关系。
  ㈢创新服务产品。在服务产品的创新上,县、区联社要把好关,坚持业务创新,内控制度先行的原则。一是拓宽贴现业务渠道,努力增加贴现业务。鼓励民营经济客户在销售业务上尽量采取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以增强应收帐款的安全性,同时在需要资金时能及时获得农村信用社的贴现支持。二是积极稳妥地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目前,县级联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正在陆续开办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县、区联社要抓住机会,尽早开办此项业务。三是努力创造条件,试办保函、信用证业务。四是创新担保方式,为民营经济提供多种担保选择。客户具有稳定可靠的债权,可办理债权(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对有退税额的客户,可办理退税质押贷款;针对客户存货量大、价格稳定、周转快的特点,可办理存货(仓单)质押贷款;对缴纳保证金租房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者同意可开办店面保证金质押贷款;利用行业(专业)协会等组织,开办民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

  三、齐抓共管,形成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民营经济“贷款难”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和民营经济本身共同塑造一个良性互动的循环机制。一是农村信用社要主动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汇报、多联系、多沟通,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农业主管部门应将农业经济发展情况向农村信用社通报,在农业项目的推介上把好政策导向关。三是工业主管部门要将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村信用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应切实履行担保义务,以利于扩大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担保业务。四是房地产、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为农村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登记和质押贷款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房地产评估应力求评估价值真实,并改革收费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五是民营经济经营者应提高自身素质,恪守信誉,主动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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