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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1 生效日期: 2000-05-11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修缮发票(以下简称:建安发票)的管理,堵塞建筑市场上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发票偷税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0年5-9月开展一次全市性的建安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广州市区发生建发工程出包、分转包业务、接受工程收款凭证(含发票)的单位,如:建筑业总承包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户),均属本次建安发票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检查时间及安排:
  (一)5月20日-6月30日为业户自查时间;
  (二)7月1日-9月30日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本次检查的内容,是业户1997-1999年度发生的支付建安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含发票)是否合法规范,有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1997年以前。
  (二)业户应按建安项目及规定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开具内容及金额、开票单位情况等)如实填写《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凭证情况自查表》(以下称:“自查表”),并于2000年6月30日前将填妥的自查表报相应的地税稽查分局。即: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分局报送;属内资单位的,按不同的区域分别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一、二、三、四稽查分局报头(各稽查分局负责范围及联系地址见附件)。
  如业户建安项目较多,“自查表”不够用的,可到对应的稽查分局选案科索取。

  四、检查处理规定:
  (一)对开业户在自查阶段自查发现的问题,地税部门依法从轻处理;
  (二)拒不填报“自查表”的,属于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由地税稽查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在重点检查中被查出的税务违章行为,地税部门将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各实体税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工作,是保护国家财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用票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时,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六、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将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电话:83637040;地址:吉祥路46号;邮编:51003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分局负责范围及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                    负责范围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  天河区、黄埔区、开发区、保税区  广州市东园横路60号       510110   8383822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分局  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          广州市小北路54号         510045   8186496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分局  海珠区、芳村区                  广州市同福中路410号      510220   844319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分局  白云区                          广州市机场路131号        510403   8634896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稽查分局  全市各区的涉外业户              广州市天河体育西路46号   510620   875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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