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委办[2000]35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关于“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的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
志同意,现就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准用公款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
导干部(含离退休,下文统称领导干部)住宅配备各种型号的电脑(含手提电脑,
下同)及辅助设备;领导干部个人不准接受电脑网络经销商免费提供的电脑。
二、已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的电脑,可按原购价过户给个人,不得任意
折价处理;个人不要的,由配备单位收回。领导干部个人接受电脑网络经销商免费
提供的电脑,必须上交所在单位。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用公款为领导干部的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
四、用公款为领导干部配备的住宅电脑按原购价过户给个人所收回的款项,一
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广播电视台站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的电脑,所收款项交回该
台站)。
五、各单位整改工作必须于2000年5月15日前完成,并向省纪委写出专
题报告。
六、今后,凡违反本通知精神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及辅助设备或支付上网
费用的,除责令其退回有关费用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党纪、
政纪责任。
本通知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