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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8 生效日期: 2000-04-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尊重历史,大体平衡,厉行节约,不宜过高”的原则,结合资产经营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工资管理办法。
       一、工资构成与核定
       (一)各家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水平应当尊重历史,大体平衡,有所差别;工资调整应当符合“两个低于”的原则。
       (二)资产经营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
       固定工资为基本工资与各种补贴之和,具体构成由资产经营公司自行确定。固定工资按月发放。
       效益工资是国资委每年对资产经营公司当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确定的奖励性工资。
       (三)市国资委根据市编办确定的资产经营公司人员编制,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进行控制。
       资产经营公司的工资总额计算式如下:
       工资总额=固定工资总额+效益工资总额
       公司固定工资总额=员工年均固定工资×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
       公司效益工资总额=董事局主席年度业绩考核应得效益工资×30%×编办确定的编制人数
       (四)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员工基期(即1999年)工资水平,以1998年度市属国有一类企业董事长和员工的平均水平为依据确定。其中,董事局主席固定工资与效益工资之比为50∶50,员工人均固定工资按基期工资水平的60%确定,效益工资按董事局主席效益工资的30%确定。
       以后各年度董事局主席和员工固定工资随企业效益和物价水平的变动相应调整时应报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审议批准。
       董事局主席和员工的年效益工资按《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核定。
       (五)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岗位设置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工资方案,报市国资委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工资发放办法
       (一)确定董事局主席效益工资和公司本部正式员工效益工资总额要严格按《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
       (二)公司监事会主席、总裁、党委书记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数额由各公司参照董事局主席的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数额确定,公司每年度的效益工资分配方案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公司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发放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其他工资性奖金、补贴。
       (四)公司工资列入本部费用中,由国资委监管。
       三、工资的监管
       (一)国资办应定期抽查资产经营公司工资总额提取发放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二)资产经营公司应按年向国资办报送工资收入统计报表;
       (三)国资委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资产经营公司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2.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工资收入情况和员工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3.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四)对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国资办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违规多提收入部分;到期没有整改的,国资办对企业经营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商组织部门给予经营者处分。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本部。
       (二)本办法由深圳市国资委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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