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8 生效日期: 2000-04-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建设厅。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水利厅。
  4、将建材工业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统计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承担。
  2、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奖、转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省建设系统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6、取消行业归口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8、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直接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对中央委托省管和省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委托省管、省属非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六)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执行。
  (九)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财务、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工作;组织编制建设行业改革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监督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
  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与上报;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建设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起草、报批;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建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
  (三)基本建设处
  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属重点及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城乡规划处
  研究拟订城乡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监督执行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处
  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城市市容、园林、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建筑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定、技术政策;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指导建设工程定额的制订;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负责对中央委托省管工程项目、省属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的执行;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拟订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八)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拟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管理政策;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定;指导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拟订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做好房地产评估的有关工作;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标准的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九)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拟订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政工职称评定等工作。
  监察厅派驻建设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建设厅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及建设系统的监察、纪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6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6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