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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8 生效日期: 2003-09-08
发布部门: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佳政办发[200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和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利,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利,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特教特办”原则,研究制定推进当地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特殊教育与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本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工作,尽快建立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要组织人员,深入实际,了解情况,摸清底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就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测认定工作。

  三、加大投入,切实保证特殊教育政策落实
  要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逐步增加特殊教育投入。各县(市)、区要在确保特殊教育必要的办学经费的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为残疾儿童、少年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要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与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报教育部门批准可以免除杂费、宿费,免费提供课本。此项经费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给予学校足额补助。对因家庭较远,必须住校的残疾学生,由学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部门审查、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批准,在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中列支,并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特殊教育学校,每人每月给予120元的生活补助。

  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为解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特别是在经费、设备、场地和师资等方面提供保障,使残疾儿童早期接受学前康复教育。要在保证残疾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掌握基本劳动与职业技能,为接受高等教育与就业做好准备,使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佳政发[1998]43号文件《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佳木斯市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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