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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 2000-04-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2000]2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抵押登记行为,维护机动车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抵押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对机动车抵押登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车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负责本市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办理抵押的机动车辆必须是经中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注册并核发正式牌证、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在用机动车,但下列机动车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
  (三)方向盘右置的;
  (四)其他限制过户、转籍的。


    第四条 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抵押当事人)应当同时在场,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抵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核对车辆档案资料;
  (三)到市公安局刑侦验车点验车(查验两号有无凿改、被盗抢数据检索);
  (四)由车辆检验岗确认车型、车身颜色,核对车辆技术参数;
  (五)抵押当事人将下列资料递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抵押登记受理业务窗口:
  1、《机动车抵押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件(单位的提交单位介绍信、抵押当事人登记证明及单位授权文书);
  3、车辆行驶证;
  4、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5、抵押车辆检验证明;
  6、刑侦验车证明;
  7、车辆近期照片两张。
  (六)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审核上述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对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抵押登记批准书》交抵押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通知书》交抵押当事人。


    第五条 机动车在抵押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籍,但经人民法院判决,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条 抵押当事人要求注销车辆抵押登记的,应提交解除抵押关系申请,交回《机动车抵押登记批准书》,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予以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在抵押期间,车辆需要改装、改型的,抵押人应告知抵押权人,凭抵押权人的许可文件办理。


    第八条 对依法必须公证的证明、证件或其他文件,抵押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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