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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4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为依法确认和保护省直机关所属各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明晰国有农场与周边单位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拟定于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省政府及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开展好此项工作,抽调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按照国有农场的分布和隶属,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推进落实。相关各地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所需资料,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做好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依照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字[1979]1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土地划界落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土界领[2001]1号)的规定,对各国有农场已划界的土地进行严格审查,逐一复检,符合规定的,据此予以确权落界,颁发土地证书;已经申领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的,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划界复查无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有土地划界不符合有关规定,又没有利用价值的,应按现行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重新进行土地划界,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对土地使用边界和权属存有争议、插花、调整未办变更手续的,要依照《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和原国家土地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先行调查协调,再予确权、登记、发(换)证。

  四、积极协调国有农场与周边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和经营利益,加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凡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制造事端,聚众滋事或械斗伤人,引发新的土地权属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抓住这次依法确权登记发(换)证的契机,解决好现实存在且自身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依法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此次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和确权落界工作,原则上只收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土地权属调查、界址点卫星定位测量、图件制作、面积量算、数据统计等专项技术工作;登记发(换)证工作只收工本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划界落界发证和换发土地证书收费依据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界[1998]109号)规定执行。相关专项技术工作由具有土地勘测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签订技术业务委托协议。各国有农场隶属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理顺好资金渠道,切实搞好工作经费结算和使用监督。

  六、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要省政府依法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其他中省直单位 ,其土地划界 、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详实地统计好本行政辖区内部队所属各农场情况,于10月底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统计好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所属各农场情况,于9月中旬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送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邮编:150090,联系人:韩德萍、赵志刚,联系电话:0451一55603864,传真:0451一55603865)。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为依法确认和保护省直机关所属各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明晰国有农场与周边单位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拟定于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省政府及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开展好此项工作,抽调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按照国有农场的分布和隶属,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推进落实。相关各地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所需资料,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做好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依照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字[1979]1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土地划界落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土界领[2001]1号)的规定,对各国有农场已划界的土地进行严格审查,逐一复检,符合规定的,据此予以确权落界,颁发土地证书;已经申领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的,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划界复查无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有土地划界不符合有关规定,又没有利用价值的,应按现行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重新进行土地划界,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对土地使用边界和权属存有争议、插花、调整未办变更手续的,要依照《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和原国家土地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先行调查协调,再予确权、登记、发(换)证。


  四、积极协调国有农场与周边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和经营利益,加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凡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制造事端,聚众滋事或械斗伤人,引发新的土地权属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抓住这次依法确权登记发(换)证的契机,解决好现实存在且自身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依法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此次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和确权落界工作,原则上只收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土地权属调查、界址点卫星定位测量、图件制作、面积量算、数据统计等专项技术工作;登记发(换)证工作只收工本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划界落界发证和换发土地证书收费依据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界[1998]109号)规定执行。相关专项技术工作由具有土地勘测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签订技术业务委托协议。各国有农场隶属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理顺好资金渠道,切实搞好工作经费结算和使用监督。

  六、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要省政府依法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其他中省直单位 ,其土地划界 、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详实地统计好本行政辖区内部队所属各农场情况,于10月底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统计好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所属各农场情况,于9月中旬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送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邮编:150090,联系人:韩德萍、赵志刚,联系电话:0451一55603864,传真:0451一55603865)。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为依法确认和保护省直机关所属各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明晰国有农场与周边单位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拟定于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省政府及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开展好此项工作,抽调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按照国有农场的分布和隶属,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推进落实。相关各地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所需资料,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做好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依照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字[1979]1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土地划界落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土界领[2001]1号)的规定,对各国有农场已划界的土地进行严格审查,逐一复检,符合规定的,据此予以确权落界,颁发土地证书;已经申领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的,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划界复查无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有土地划界不符合有关规定,又没有利用价值的,应按现行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重新进行土地划界,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对土地使用边界和权属存有争议、插花、调整未办变更手续的,要依照《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和原国家土地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先行调查协调,再予确权、登记、发(换)证。

  四、积极协调国有农场与周边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和经营利益,加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凡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制造事端,聚众滋事或械斗伤人,引发新的土地权属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抓住这次依法确权登记发(换)证的契机,解决好现实存在且自身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依法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此次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和确权落界工作,原则上只收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土地权属调查、界址点卫星定位测量、图件制作、面积量算、数据统计等专项技术工作;登记发(换)证工作只收工本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划界落界发证和换发土地证书收费依据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界[1998]109号)规定执行。相关专项技术工作由具有土地勘测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签订技术业务委托协议。各国有农场隶属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理顺好资金渠道,切实搞好工作经费结算和使用监督。

  六、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要省政府依法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其他中省直单位 ,其土地划界 、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详实地统计好本行政辖区内部队所属各农场情况,于10月底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统计好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所属各农场情况,于9月中旬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送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邮编:150090,联系人:韩德萍、赵志刚,联系电话:0451一55603864,传真:0451一55603865)。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依法确认和保护省直机关所属各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明晰国有农场与周边单位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拟定于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省政府及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开展好此项工作,抽调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按照国有农场的分布和隶属,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推进落实。相关各地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所需资料,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做好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依照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字[1979]1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土地划界落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土界领[2001]1号)的规定,对各国有农场已划界的土地进行严格审查,逐一复检,符合规定的,据此予以确权落界,颁发土地证书;已经申领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的,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划界复查无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有土地划界不符合有关规定,又没有利用价值的,应按现行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重新进行土地划界,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对土地使用边界和权属存有争议、插花、调整未办变更手续的,要依照《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和原国家土地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先行调查协调,再予确权、登记、发(换)证。

  四、积极协调国有农场与周边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和经营利益,加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凡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制造事端,聚众滋事或械斗伤人,引发新的土地权属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抓住这次依法确权登记发(换)证的契机,解决好现实存在且自身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依法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此次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和确权落界工作,原则上只收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土地权属调查、界址点卫星定位测量、图件制作、面积量算、数据统计等专项技术工作;登记发(换)证工作只收工本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划界落界发证和换发土地证书收费依据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界[1998]109号)规定执行。相关专项技术工作由具有土地勘测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签订技术业务委托协议。各国有农场隶属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理顺好资金渠道,切实搞好工作经费结算和使用监督。

  六、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要省政府依法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其他中省直单位 ,其土地划界 、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详实地统计好本行政辖区内部队所属各农场情况,于10月底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统计好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所属各农场情况,于9月中旬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送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邮编:150090,联系人:韩德萍、赵志刚,联系电话:0451一55603864,传真:0451一55603865)。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为依法确认和保护省直机关所属各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明晰国有农场与周边单位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拟定于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省政府及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组织本系统或本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开展好此项工作,抽调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按照国有农场的分布和隶属,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推进落实。相关各地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按照省统一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提供所需资料,创造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做好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依照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字[1979]1号)和《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土地划界落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土界领[2001]1号)的规定,对各国有农场已划界的土地进行严格审查,逐一复检,符合规定的,据此予以确权落界,颁发土地证书;已经申领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的,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划界复查无误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有土地划界不符合有关规定,又没有利用价值的,应按现行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重新进行土地划界,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对土地使用边界和权属存有争议、插花、调整未办变更手续的,要依照《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和原国家土地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先行调查协调,再予确权、登记、发(换)证。

  四、积极协调国有农场与周边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和经营利益,加大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凡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制造事端,聚众滋事或械斗伤人,引发新的土地权属争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各国有农场要抓住这次依法确权登记发(换)证的契机,解决好现实存在且自身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依法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此次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和确权落界工作,原则上只收取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土地权属调查、界址点卫星定位测量、图件制作、面积量算、数据统计等专项技术工作;登记发(换)证工作只收工本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划界落界发证和换发土地证书收费依据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土界[1998]109号)规定执行。相关专项技术工作由具有土地勘测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承担,并在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签订技术业务委托协议。各国有农场隶属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和理顺好资金渠道,切实搞好工作经费结算和使用监督。

  六、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需要省政府依法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的其他中省直单位 ,其土地划界 、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详实地统计好本行政辖区内部队所属各农场情况,于10月底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统计好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所属各农场情况,于9月中旬前将统计结果(统计表附后)报送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邮编:150090,联系人:韩德萍、赵志刚,联系电话:0451一55603864,传真:0451一5560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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