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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5 生效日期: 2000-04-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审计厅。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厅。
  2、减少省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市、县审计项目由市、县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厅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增加的职能
  1、组织协调和参与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负责审计省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
  2、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审计监督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
  5、审计监督我省金融机构在省外和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6、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7、参与中央和省领导机关交办的大案要案审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省人民政府、审计署报告或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广州、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省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省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一类国有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7、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家驻粤单位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各地的重大审计事项。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一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各地被审计单位对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指导与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与广州、深圳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该市审计机关,协助对广州、深圳和地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省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电、会议、保密、信访、档案、财务、保卫、外事等工作;审计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二)政策法规
  负责草拟我省审计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我省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私营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审核与复核机关、直属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税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负责审计省国库办理省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广州、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负责对省财政、地税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负责对相应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财政、税收和国库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级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国有金融、保险、证券分支机构及所属的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负责对省属金融、保险、证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公共财政支出,对省直党群、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文体广播、教育、科学及其他部门事业、文教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一类国有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负责电力、农话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审计监督;对省属国有经贸等企业和国有控股经贸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海洋、水产、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负责对相应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相应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监督省级国家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省管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审计监督省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省属国有施工企业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审计监督省投资开发公司财务收支以及基本建设基金;对省属国有施工企业与国有控股施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编制、综合省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审计计划;对省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市、县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工作人员的考录、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工资福利、保险、人事统计、人事档案、人事信息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办理因私出国(境)有关手续;负责全省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协助对广州、深圳和地级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行政监察和纪检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检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行政监察、纪检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厅直属行政单位
  (一)直属分局
  负责广州地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属企业和省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省属处级事业单位(业务处直接审计的除外)的审计及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审计调查;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负责在深圳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审计调查和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在深圳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承办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人员编制
  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3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38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直属分局事业编制10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事业编制25名,其中特派员1名,副特派员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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