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145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3月17日 国税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 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