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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高科技项目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 2000-03-30
发布部门: 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1、 根据《广州保税区重点企业扶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及国家、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制订本实施细则。

  2、 鼓励中外企业到保税区从事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创办企业。

  3、 高新技术企业的确认按《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穗府[1999]41号文)规定办理,需列入区重点项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受理,并经专家委员会研究予以确认。

  4、 区管委会对经批准进入广州保税区的新办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享受100-200平方米(不超过20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优惠,自进区之日起免收一年房租。

  5、 对符合市科委有关高新科技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管委会协助办理申请市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科委火炬项目。

  6、 进入保税区的高科技企业需要从外地引进的技术、管理人才经区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7、 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点项目,在取得成果并实行产业化之后(经专家委员会和管委会审定),可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0万元用于开发、研究;对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所需的研发经费贷款,二年内贴息50%;对高新技术项目基本建设贷款,一年内贴息50%。

  8、 对保税区内新办的高新科技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实行八年的政策优惠,即八年内,任选连续三年,企业自主开发、研究、生产和销售的高新科技技术、产品所缴纳的有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全额支持企业;其余五年支持50%。

  9、 经认定、评测的高新技术成果被所属单位转让给他 人的,可从转让收入中提取20%-30%奖励研制者;作价入股的可从作价股份总额中划出20%以上,作为研制者个人股;由本单位使用的,允许连续3年从纯利中提取不低于5%奖励研制者。

  10、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1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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