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97号
于都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能否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于地税发[2003]60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4]023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的分离、改组、扩建、搬迁、转户、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是原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出资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都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该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