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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发[200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全面推进我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自主创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03]35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各县(市、区)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安排计划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担保资金;银行要按规定及时发放小额贷款,简化手续,提供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和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要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本地实际,切实制定工作计划,完善担保工作制度,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
附:2003年度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安排计划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2003年度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安排计划
  县市区   安排担保基本金(万元)
  赣县    60
  上犹    35
  崇义    35
  南康    80
  大余    60
  信丰    60
  龙南    60
  全南    35
  定南    35
  安远    60
  寻乌    35
  于都    70
  兴国    50
  瑞金    70
  会昌    60
  石城    35
  宁都    60
  章贡区   100
  市本级   200
  合计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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