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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省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规章由负责规章起草的政府部门组织翻译。多个政府部门起草的,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翻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定英文正式译本并对其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及时提供规章英文译本初稿(以下简称英文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审定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并加强对规章翻译工作的指导。
  为保证翻译的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规章翻译人才库,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正规专业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适应工作需要的翻译队伍。

  二、关于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要求
  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确保规章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认真审定。

  三、关于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程序
  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应在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有关部门应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英文翻译工作,并将英文送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送请有关专家阅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负责翻译的部门。负责翻译的部门应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重新翻译并报送审定。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专家阅改的英文送审稿10日内完成初步审定,并将经初步审定的规章英文译本送原报送部门核校。原报送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校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据此确定规章英文正式译本。
  在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关于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规章英文译本为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英文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规章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五、关于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组织和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确定负责机构,并配备人员承担翻译工作。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本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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