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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管理法规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 2000-03-03
发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0]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建委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局(城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局(城建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燃气销售点管理工作。消防、劳动、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三、要加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各县(市)主管部门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在征求消防、劳动、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之后,编制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布点规划,报市建委审批。

  四、要加强现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清理整顿。各县(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储配站布点规划,对现有储配站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存在安全隐患的储配站应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布点规划且站址符合规范要求的储配站应分批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五、要加强燃气行业管理。燃气企业应向主管部门申报燃气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企业,持《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六、要加强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布点规划。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设施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液化石油气销售点布点规划,并报市建委审批。

  七、要加强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的审批发证工作。各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销售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报市建委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各区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销售点的初审和管理工作,报市建委审批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八、要加强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的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统一由取得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设点经营,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九、要大力发展管道燃气。同一城市的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高层建筑和城市新区开发及旧城改造工程应实行管道供气,同步建设。实行管道供气的地区,不设瓶装气销售点。

  十、要依法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燃气法规,依法经营,加强管理,确保安全。有违法违规者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我市夜化石油气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市建委制订的《汕头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附:《汕头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实施方案》(略)

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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