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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收费字(2003)42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我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计字[2002]277号)文收悉。随着我国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毕业生就业已由原来的分配模式转变为以计划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按照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参照其它省市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有关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择业代理服务费:25元/人/月
  对部分毕业生毕业后在个、私企业“就业”,他们要求保留毕业生的派遣资格以便参加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出国深造或重新择业等等。该中心将提供户籍托管、升学及出国政审证明、用工证明、就业信息提供及就业单位推荐、职称评定等系列服务。

  二、毕业生就业派遣服务费:80元/人
  为了规范就业市场,加强就业管理,防止假冒《报到证》的出现,该中心必须建立普通院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库,毕业生需求信息库,毕业生个人资料登记库以及这些资源运用成为就业市场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必须实施《报到证》的电子注册,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及就业劳动合同进行鉴定。为毕业生提供有效就业服务。

  三、培训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我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而开展的各种技能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89号)文件执行。

  四、就业洽谈会场地租用费:按双方协议收取。

  五、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就业服务,并推荐成功就业的按双方协议可在不超过每人300元的额度内收取招聘服务费。

  六、对烈士子女、孤儿、残疾生、低保职工等家庭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在收费时应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七、除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你厅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其他服务均一律不得收费。
  上述收费自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执行。并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过去下达的有关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的文件一律废止,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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