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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6 生效日期: 2000-02-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71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月17日·银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厅(局)、农(经)委(办)、中共河北江苏省委农工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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