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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整理税务登记电脑资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1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征收分局、区局,海洋石油分局、税务登记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我局的征管实际,市局决定对我局计算机系统内的税务登记资料进行整理,依照市局《会议纪要》(深国税办纪[1999]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户类型的界定

  (一)税务登记户:指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固定工商业户。本项不包括已正常注销的纳税户、破产清算的纳税户以及非正常注销户。

  (二)正常申报纳税户:指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了税款的纳税户。本项包括零申报户、批准停业户、批准延期申报户、批准延期纳税户、经审定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还包括近三个月内未申报的纳税户。

  (三)非正常户:指无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的通告》(深国税告[1999]5号)的规定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在30天的送达期后,给予10天的改正期,逾期仍不改正的,即补认定为非正常户。

  所有非正常户名单都必须在办税大厅张贴。

  (四)非正常注销户:指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即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零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注销该类纳税户,但仍依法追征其应纳税款。

  二、税务登记资料的整理

  各单位务必于1999年12月31日前将我局现有计算机系统中的税务登记户资料,按以上分类进行整理,凡属非正常户的均打印《非正常户认定书》,经主管科室领导签字后装入纳税人档案;同时将非正常户清单打印后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纳税人。纳税人处于非正常户超过一年未接受处理的,计算机系统将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 条的规定注销该类纳税人。

  非正常注销户要恢复正常办税状态的,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后,经给予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沿用原来的电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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