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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24 生效日期: 1988-05-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1988]50号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适应我市划入辽东半岛对外开放的新形势需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发新技术,建立新兴产业,促进南湖科技开发区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南湖科技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划定十五平方公里的区域,开发建设以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激光技术和新型材料为重点的外向型的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开发试验区。

  二、开发区成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授权领导小组享有相当于市一级计划管理权限,对开发区进行全面管理。

  三、开发区内从事新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性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科技门点,经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给予办理税务登记。
  开发区内的土地规划、征地、投资立项须经领导小组和市规划局科技开发区规划小组审批。

  四、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提供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
  鼓励市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在开发区以各种投资形式兴办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鼓励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办法来开发区创办,领办、承包和租赁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
  集体和个人创办的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五、开发区内实行以下优惠待遇:
  1、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登记注册的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等新技术性生产经营所得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开办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三年,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开发的新技术产品(含中试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年。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按百分之十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额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开发区和企业二八分成。
  2、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市政府指定部门批准文件验放。经海关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对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监管,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准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并交纳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3、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对外并授予外贸经营权。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产品出口业务较多的新技术企业,其商务和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第一次由市政府审批,其余由企业自行审批,外汇由企业自行解决。
  4、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三好科技一条街科技门点,应以经营自我开发的新技术产品,进行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为主,相应地经营其它新技术产品。科技门点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科技门点开业的头两年,允许兼营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商品。
  5、开发区内的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八折征收所得税;其中新技术产品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所得税。
  客商利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内其它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
  6、开发区允许客商以技术(专利权、技术秘密等)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新技术企业,技术股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并必须有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资本。
  7、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专利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按百分之十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客商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8、开发区内经领导小组和市规划局科技开发区规划小组审批的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等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建筑施工由上述单位一次性审批即可发证施工。
  9、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可以自行定价。
  10、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四至七年。

  六、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等单位减免税,由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市税务局批准,减免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发展,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分配,由领导小组、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

  七、从现在起到二○○○年,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等所缴各项税款,按预算级次入库,入市库部分,由市财政局列专项基金,用于开发区建设。

  八、市工商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专项贷款,用于开发区新技术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的发展和建设,贷款可税前还贷。生产新技术出口产品给予优先贷款。

  九、开发区领导小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单项规定和管理办法。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规定由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开发建设若干规定》起草说明
  南湖科技开发区是市委、市政府今年三月份确定的以开发自动化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和激光技术为重点的对外开放型的试验区。
  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讲话提出,试验区是相对独立的,享受的政策是优惠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是自我统一的,有不受外界和上级干扰,独立行使本试验区全面管理权限,实行特殊政策,特事特办。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建设若干规定》。
  现将本规定主要条款根据这些讲话精神作如下说明:

  一、为了加强对南湖开发区建设的领导,加快开发建设速度,独立行使对试验区全面管理权限,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明确了“开发区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授权,享有市一级计划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独立的全面的管理;”“开发区内土地规划、征地,投资立项”;“新技术性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和科技门点”和免减税的审批权限及手续。

  二、为吸引国外客商和市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及科技人员个人来开发区投资和创办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机构,规定了“集体和个人”同全民一样在十个方面享有优惠待遇,主要内容是:
  1、在减免税收方面:经审查批准的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的新技术性生产经营所得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开办的单位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三年内,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开发的新技术产品(含中试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年。科技一条街的科技门点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头二年允许兼营非技术性商品(免税内控)。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3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以及出口产品的出口关税。“三资”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的30%税率八折征收所得税。其中新技术怀产品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客商利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本开发区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客商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开发区内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免征“四费一税”。
  2、在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面:有条件的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直接对外并授予外贸经营权。简化一年内多次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为扩大产品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和市政府有关指定部门批准文件验收。在开发区内建立保税仓库。用于新技术开发和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一次性审批即可发照施工。
  3、有利企业搞活和发展方面:允许客商以技术(专利权,技术秘密)作价入股兴办合资,合作经营新技术企业;新开发的和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产品企业可自行定价;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

  三、为加快开发区的建设速度,在开辟多种奖金渠道的前提下,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科技开发区为无税区的指示精神,为解决开发区的建设资金,第七条规定,“从现在起到2000年,开发区内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机构所缴各种税款,按预算级次入库,按年度由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库返还给开发区作为开发区建设基金”。第八条“市工商银行每年提供一定数额贷款”。
  此“规定”已同市建委、经贸委、规划局、工商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沈阳海关进行沟通,根据各部门的意见作了修改。准备将这个修改稿送上述部门再次征求意见,以便最快定稿。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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