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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关税收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22 生效日期: 1988-05-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税收政策:
  一、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其出口商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企业留利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通过减免调节税和所得税来抵补, 抵补不足的部分,可适当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上述价差,集体企业在计提工资、奖金时,可视同实现的利润。上述减免税金,对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的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可视同上缴,相应提取工资增长基金。

  二、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一九九0年末以前,其出口商品所实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按国家或省市计经委发布的《进口替代产品目录》首次生产替代产品的企业,从替代产品销售之日起,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照顾。

  四、对外贸企业经营的“以出顶进商品”,凭经贸部(含外贸总公司)批件,在一九九0年末前,给予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照顾。

  五、对外贸企业经营的金钢石、玛瑙石、琥珀、各种宝石及其加工产品等手提出口商品,可凭外贸同外商鉴定的合同和销货发票等有关凭证,予以退税。

  六、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列市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使用银行技措贷款,在规定还款期内,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折旧基金还贷不足时,经市税务局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出口商品的产品税、增值税还贷。

  七、出口商品退税,在退给工业环节缴纳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同时,退还0.3%的营业税。

  八、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和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其奖金税免税限额,在现有基础上放宽两个月;其他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或供货单位,其奖金税免税限额,在现有基础上放宽一个半月。

  九、对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专用线或专用设备(厂房%。

  十、对外省、市在我市新办的独资企业,经市税务局批准,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从一九八八年起的三年内,免征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市常驻机构应纳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商来连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工程,缴纳地方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客户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的加工收入可计入出口产值,并入企业全年出口产值,核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实际出口产品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由外贸公司代理或收购出口),一律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但成本高于销售额的,也可按成本额计算,并入企业全年出口产值,核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工资,可按工资、上缴财政和上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三部分分别列支。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其中的工资一项计算。

  十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延缓征期半年至一年。

  十六、对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的外汇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创汇奖励金以及减免的各税,暂缓征收能交基金。

  十七、对出口创汇的建设项目和补偿贸易的配套投资,经市税局批准,免征建筑税。

  十八、对外省、市在我市的基建投资,减半征收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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