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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广州、深圳、汕头、揭阳、潮州、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第一阶段出口退税检查已结束,第二阶段将派出工作组前来我省对你市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有关市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一、检查地点

  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广州市、深圳市。

  二、检查时间

  12月7日至12月28日。总局赴广东检查组的各小组组员12月6到省国税局报到,12月6日上午听取省国税局汇报,下午赴被查市,12月7日正式开展检查工作。

  12月24日下午各小组与被查市交换意见,25日返回省局,28日与省局交换意见。

  二、检查内容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725号)规定的内容外,重点检查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有骗税嫌疑的供货企业的货源情况,以及海关等相关部门反馈的今年以来出口有异常情况的出口企业。

  三、检查方式

  对出口货物的货源情况及纳税情况采取跟踪检查方式。对出口货物的货源有疑问的,如进项发票属于被查地区企业开出的,检查组要选择重要线索跟踪检查,对其他线索检查组可要求当地国税局按检查组的要求开展检查;如进项发票是外地企业开出的,检查组通过发函的形式进行调查,并请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按规定格式复函,若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系非自产或进项有问题的,其所在地国税局需再发函上游企业落实,直至核实清楚为止。

  四、检查要求

  1、总局将第一阶段检查中有骗税嫌疑的供货企业的发函、复省局,省局将移交的线索下发有关地市(县)国税局。有关地市(县)国税局已按第一阶段检查组要求回函的,请对回函内容予以确认;尚未回函的,要抓紧时间核实清楚后回函。在回函问题上各地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揭阳市、汕头市、潮州市、汕尾市在总局检查组到来之前要召开主管征税的所长以上的干部动员大会,讲清利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复查。对被查地区复查无问题的,总局检查组将抽查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复查有问题的,由各地按总局规定严格处理。

  3、各地要积极配合总局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组成员迎来送往、生活等后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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