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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6 生效日期: 1999-11-26
发布部门: 珠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布文号:

    经省政府房改办批准(粤房改办(1999)20号),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这是住房制度根本性的变革。按照《颁发〈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通知》要求,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住房货币分配遇到的一些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计发购房补贴的起始时间1999年1月22日〈含22日)前已在珠海工作的职工,其购房补贴从1999年1月起计发;1999年1月22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从市外调入本市的职工,如符合条件,其购房补贴从其在本市工作的单位对其发放工资的当月起计发。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范围
  1、已按市场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商品房,继承了住房,自建了住房,或拥有受奖、受赠住房而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人员,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2、已购买了廉价房、平价房人员及其配偶,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但实际计发补贴的数额为其本人职级标准的50%。
  3、我市的房改所购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允许上市转让交易。已房改购房人员,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离婚的,放弃住房的一方,可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2000年1月1日(含2000年1月1日)后离婚的,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斗离婚时间以离婚证或判决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4、提前一次性获取购房补贴的前提条件,是获取人已在发放补贴的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属同级财政供给的单位,可视为同一发放补贴的单位。其中,工作满3年至4年的,可一次性获取5年的购房补贴;工作满5年及5年以上的,可一次性获取7年的购房补贴,从提前一次性获取购房补贴次月起,按逐月发放办法计发购房补贴。
  5,从市外调入的人员,如已在原工作单位领取购房补贴,且已领取部分的总额尚未达到本市同职级人员购房补贴总额的,可申请继续领取购房补贴。但其每月实际发放金额须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每月购房补贴额=(同职级人员补贴标准×180-已领取的补贴总额)/(180个月-已领取补贴的月数)
  继续领取购房补败的月数按式中的除数确定,如式中除数为0或负数,则须一次性计发与被除数相等金额的补贴。
  上述情况下,如在原单位已领取的补贴总额已达到或超过本市可职级人员购房补贴总额的,则不能再享受购房补贴。
  6、申请享受购房补败人数多而补贴资金来源不足时,发放单位可按其申请时间为序轮候报批。

  三、发放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1、单位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而增加的开支,属企业的,可列入生产成本;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供给渠道解决。
  2、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起步阶段,资金确实不足的,经单位申请,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使用其单位住房基金补充。获准使用的资金由承办银行按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批复和发放单位提供的资料,直接划转到职工购房补贴帐户内,严禁挪作其它用途。

  四、购房补贴的管理
  1、市直单位、香洲区属单位、以及市内的企业和各类驻珠机构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统一由市房改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管理形式参照住房公积金的模式,具体业务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
  2、购房补她的申请和发放须由职工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和财会人员办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与申请人住房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代扣购房补贴协议,白银行从单位代扣帐户中代申请人收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取、转移可由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办理。
  3、职工购房补贴以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开立专用帐户,自购房补贴开户始,开户银行要给职工本人出具专用存折,以便将职工购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及时反映给其本人。

  五、购房补贴的使用
  1、享受购房补贴的人员,如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实行前已通过借款(向个人借款须以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据为准)或贷款自建了住房,或购买了商品房、平价房、安居房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再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可支取使用其本人及自己偶的购房补贴,用以偿还所购住房的借款或贷款。
  2、已购建了自住住房,或因与家人同住等原因不需购(建)或租赁住房的人员,其购房补贴暂不批准支取使用。如出现所住住房须大修等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再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可按计划安排支取使用。
  3、因租房自住(租住私人住房的须具备公证机关公证的租约)要求动用购房补贴,租金负担超过职工家庭收入(按上年度职均工资计算)15%以上的,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再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可按计划安排支取使用。但须每半年申办一次。
  4、动用购房补贴后一次性付款购房自住的,其购房后逐月获得的购房补贴须保留在本人补贴专户内,不能用作其它消费。职工出现其本人已住住房须大修等情况时,其本人可以申请支取使用。
  动用购房补贴按分期付款或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自住的,其购房补贴可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按揭贷款。总款项付清后,购房补贴须参照上述一次性付款购房自住的情况管理。
  5、使用购房补贴,不能支取现金,只能以转帐方式划入有关单位账户。

  六、享受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购买公有住房
  1、购买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均须按市场评估价格定价,产权转让手续按市场交易的政策规定办理。
  2、购买公房的有关优惠和办证手续按珠府办(1998)105号文执行。
珠海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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