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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2-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环境污染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国办发[200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人被查处的案件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决不搞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坚决不搞黄、赌、毒项目,严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严格依法加大环境污染防治与查处的力度,以有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努力为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天蓝、地绿、水清的优美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生态保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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