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374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73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07月09日·国税函[1999]4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和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继续免税的请示》(厦国税外199901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84号)的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之前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72号)规定的老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以产顶进”方式销售产品视同出口免予征税的税务处理,可相应延长执行至200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