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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 1999-09-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1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我市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并较早实行了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民群众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更高了,医疗卫生体制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我市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医疗卫生服务结构合理的新体制,以及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卫生工作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为最高标准,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服务体系,市民健康主要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为深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提供有力保障。

  二、改革的原则
  (一)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
  (二)正确处理基本医疗与特需医疗的关系。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多样化的需求。
  (三)正确处理深化体制改革与加强内部管理的关系。调整医疗服务补偿机制,改革领导管理体制和分配体制,通过改革不断完善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正确处理国家办医与其他形式办医的关系。以国家、集体办医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为补充。完善法规体系,建立强有力的监管制度,促进不同所有制卫生机构规范运作和公平竞争。
  (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卫生行业职为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配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广东省、深圳市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及配套管理办法;健全和落实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推行“收据清单制”,明码标价,为人民群众提供质量好、成本低、方便、规范的医疗服务;引入竞争机制,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根据其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执行医改政策及规范收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改变“一约定终身”的管理办法;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扩大镇级医疗服务网,健全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改革卫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实行院(所、站)长聘任制、院长负责制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聘任制。院长、副院长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的办法产生,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聘任,聘任期一届为四年,业绩突出的可续聘连任。
  建立、健全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医疗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医院的业务和管理工作,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的前提下,对医院的人、财、物行使支配权;对医院的发展规划、内部业务科(室)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有决定权;对医院职工有聘任、解聘和奖惩权。
  建立和完善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院长下达任期的具体任务和目标,每年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院长负责制不是院长一个人说了算,要明确医院院长、医院党组织、医院职代会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院领导班子集体和院党委的作用。研究制定《深圳市卫生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健全医院党组织、医院职代会的监督约束机制,形成目标一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医院领导管理体制。
  (三)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职位分类管理和全员聘用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以“八定”方案为基础,实行以事设岗、以岗定人、逐级聘用、分级管理、人员组合优化、岗位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工作人员实 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其工资奖金的分配与职位、技术、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紧密挂钩。从医院管理层到科室,所有人员的聘任均实行回避制,杜绝任人唯亲和 帮派主义。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位能上能下,收入待遇能高能低,人员流动能进 能出。通过改革,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由市编制部门核定:院长根据内部业务科(室)设置聘任科(室)主任,实行科(室)主任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室)主任根据本科(室)定编、定岗的情况,按照《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和《深圳市卫生系统各类职位评分标准》,聘用科(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工资待遇按实际聘用职务发放,可以高职低聘;卫生技术人员退休时,原则上按其退休前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计发退休费。
  医院后勤工作必须实行社会化,大力减少后勤工作人员,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经培训掌握新的技能,然后转岗重新安排工作。
  (四)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
  财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增人不增工资额,减人不减工资额;鼓励卫生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在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与业务相关的服务,增加收入;积极探索卫生机构按工作量进行补偿的办法。
  调整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的比例,提高浮动工资占总工资的比重,奖勤罚懒,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作为固定工资,与住房补贴、物价补贴按现行规定发放到个人;活工资、基本奖和效益奖等作业浮动工资,由科(室)统一分配。浮动工资分配要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效率优先的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自主分配的工资、奖金,其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支取。
  (五)改革医疗服务补偿机制:增加卫生投入,实行医、药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调整医疗收费结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筹集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抓好高科技研究与应用,适当加强对重点学科和医学实验室的支持,确保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医务人员的分配不与药品收入挂钩。药品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收不抵支造成的亏损,药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加成率、折扣率作价,坚决禁止和严厉处置医务人员的药品促销活动。
  完善医疗价格补偿机制。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略高于成本定价,特需服务价格放宽,按照服务条件和标准合理定价。逐步调整收费结构,制定《深圳市卫生机构调整医疗收费指导意见》,在控制医药费用总量增长幅度、降低药品费用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如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六)改革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制度:实行集中采购、统一招标。
  对药品医疗器材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以降低成本、保证质量、防止腐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决定权在专家委员会。统一采购的范围包括用量较大的预防、治疗、诊断等的药品和化学试剂,以及1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等。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特殊情况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方式。
  (七)改革办医体制: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形式并存的办医格局。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办医的多种形式,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医格局。通过改革,从体制上、运行机制上加强和完善公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作用。国有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特需服务,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引入和试办外资医院,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的医院管理和医疗技术;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办好私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服务与收费,严格依法纳税,切实加强对私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防止和纠正“乱办医现象”。
  (八)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监督体系:实行内外监督相结合,建立起依法办事、规范运作、监督有力、奖罚分明的规章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深圳市基本医疗制度》和《深圳市常见疾病诊疗规范》,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监督检查。制定实现目标责任制的奖惩制度、周末工休会制度、群众投诉反馈制度、院外监察员制度。对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不断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各种服务规定和收费标准对外公开,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实行收费清单制,方便有关部门及群众的监督和查询。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不断提高卫生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加大科学管理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运行的管理水平。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改革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对改革方案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副组长:宋海(副秘书长)、贾和亭(市体改办主任)、周俊安(市卫生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俊安(兼)。

  五、组织实施
  (一)本方案的实施,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分步进行。从现在开始,市卫生局选择三家市属卫生机构作试点,各区分别选择一家区属卫生机构作试点。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负责本单位改革措施的实施工作。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对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动员和发动大家积极支持改革,主动参与改革。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方案及其附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四)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了解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五)改革方案实施三个月后,由“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改革试点单位进行阶段性检查和评估。今年底对全市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推广。
  (六)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必须实实在在、真抓实干,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
  1.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3.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原则
  4.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方案
  5.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指导原则
  附件1
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实行院(所、站,不同)长负责制,彻底解决医疗卫生机构政事不分、职责不清、管理不顺等问题,根据《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
  (一)任用方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聘任制。院长、副院长由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聘任,聘任期一届为四年,业绩突出的,可以续聘。
  (二)选拨方法: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院长和副院长。院长人选的产生可采取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的办法,副院长人选的产生可采取院长提名、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等方法。副院长人选确定,应事先征求院长的意见。
  (三)资格条件:院长、副院长的聘任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除拟任人应具备干部聘用的政治标准和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外,还应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职位规范所规定的学历、职称、任职经历、年度考核结果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等要求。
  (四)审批程序:院长、副院长的聘任,由聘任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聘任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签订聘任书并公布任职决定。
  二、组织分工
  (一)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和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由院长根据其业务和管理特长进行分工。副院长要按照各自分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维护院长的领导权威,协助院长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院长要充分调动副院长的积极性,给予相应权力,使其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能充分履行职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和尊重院长在业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统一领导。
  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参加研究、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1.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3.科(室)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4.本单位财务预决算;
  5.大型设备购置;
  6.本单位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7.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及奖惩;
  8.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
  9.涉及资金、财产转移以及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对外活动及其合同、合约签订等;
  10.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
  党组织对上述问题与行政领导存在明显意见分歧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党组织报告,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作决定。
  (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其主要职责是团结职工认真完成院长提出的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事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
  下列重大问题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1.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3.本单位财务预决算;
  4.本单位内部分配总体方案;
  5.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
  三、管理职权
  (一)院长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和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及民主、科学决策的管理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有效管理。通过定期的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先民主、后集中的方法进行决策。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和管理:
  1.在保证完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决定符合自身运行特点的多种经营方式;
  2.有权发挥本单位业务、技术优势,扩大与本专业有关、面向社会需求的业务领域;
  3.在保证国有资产完整的前提下,按有关财务规定,有权支配本单位自筹资金;根据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分配改革指导原则,决定本单位内部分配的具体形式或福利标准;
  4.有权聘任本单位中层干部,以及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解聘、辞退(职工的辞退按现行人事管理程序办理);
  5.按照本单位定额编制,有权决定内部业务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四、考核与监督
  (一)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采取宏观调控、间接管理的模式,其基本方式是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院长下达具体的任期目标和任务,每年年底对院长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解聘。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党组织对正、副院长行使权力实行监督,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卫生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
  (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及单位领导班子实行民主监督。卫生机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院长的工作进行满意或不满意的投票,连续两年满意票低于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院长应自动辞职。
  (四)实行院长离任审计制度和任期届满审计制度。
  附件2
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充分调动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卫生机构活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和职位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额、人员结构比例及领导职数。
  (二)财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总额核拨事业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医疗卫生机构下达任务指标和质量指标。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总额、人员结构比例及领导职数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承担的任务及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内部科(室)及其人员职位职数。其内部设置属行政后勤科(室)的,必须报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属业务科(室)的,由单位自主决定,但必须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决定内部科(室)设置时,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除上级明文规定必须设置的机构外,应尽量减少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行政人员的配备。在确保行政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充分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第一线的人员需求,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干,行政运作有序、通畅、高效。
  (五)医院后勤工作必须实行社会化,大力减少后勤工作人员,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经培训掌握新的技能,然后转岗重新安排工作。
  (六)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各科(室)各类职位任职说明书以及各类职位考核评分标准。职位说明书及考核评分标准,必须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并报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职位说明书及考核评分标准,作为全员聘用制的基础和卫生人员竞争上岗的主要依据,在多人同时竞争有限职位时,评定分值,择优聘用。
  二、全员聘用
  (一)科(室)主任的聘用
  1.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科(室)的主任由院长聘用。主任人选可以是民主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单位领导班子考察通过后,由院长聘用。也可以采取单位内外公开招聘的形式,实行竞争上岗。招聘工人由院长主持。党务部门的中层领导由单位党组织选拔、任命;人事、财务部门的正职领导由院长提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聘任。
  2.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科(室)由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可以配备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的人选应征求主任的意见,再由院长聘任。
  3.科(室)主任及副主任的聘任期一般为两年。
  4.院长对科(室)主任的管理主要是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由院长按任务和职能,下达任务目标,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由院长予以解聘。
  (二)科(室)人员的聘用
  1.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逐级聘用、分级管理。科(室)主任根据本科(室)的职位设置,严格按照各类岗位职数聘用工作人员
  2.科(室)主任聘用工作人员时,第一轮聘用先在本科(室)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聘用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是职位说明书及职位考核评分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对未被聘用的,应说明原因,严格按规章办事。
  3.科(室)现有人员可以不接受其主任聘用,选择到其他科(室)竞争适合职位。
  4.第一轮聘用之后,各科(室)职位空缺及未被聘用人员,由单位统一张榜公布后进行第二轮聘用。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跨科(室)竞争空缺的职位,也可以由本科(室)或其他科(室)低聘一级。
  5.医疗卫生机构在编的工作人员一般均应在本单位受聘。凡未被聘用人员,均由单位统一协调有关科(室)进行聘用;若有关科(室)不予聘用,由原科(室)进行低聘;若个人不接受低聘的,作待聘处理。
  6.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聘用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工资待遇按实际聘用职务发放,凡突破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或搞内部“粮票”的,一经查出,按违规聘用所发生的工资差额扣发院长的工资。
  7.科(室)工作人员聘用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再履行聘用手续。科(室)主任按照职位考核评分标准,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分,奖优罚劣;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三、实施步骤
  (一)选择市人民医院、市红会医院、市防疫站等3家单位作为改革试点单位,用两个月的时间完成准备工作,包括:定编制总额、定人员结构比例、定领导职数、定内部机构设置、定人员职位、定职位说明书、定考核评分标准。在本单位进行动员和发动。
  (二)开展全员聘用工作。用两个月时间完成科(室)主任聘任工作及科(室)主任对科(室)人员的聘用工作。
  (三)全员聘用制实施两个月后,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并在卫生系统全面推广。
  附件3
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原则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富有激励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原则。各单位可参照这些原则,结合自己的实际,对现行内部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
  一、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认真做好单位成本核算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提取修购基金和分配收支结余,努力降低成本、控制费用,争取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二、内部分配必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计划开发,工效挂钩。内部分配的范围包括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活工资(即全国标准工资÷0.6×0.4)、奖励工资、效益工资(根据当月业务收入和收支结余情况核定)等部分。标准工资、活工资、奖励工资按现行的工资标准和在编人数核定总额,效益工资根据剔除药品收入后的业务收入和收支结余(扣除财政专项补助结余,下同)核定总额。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作为固定工资,与住房、物价补贴等按现行规定发放到个人外,活工资、奖励工资、效益工资等捆在一起作为浮动工资。
  (一)单位的月效益工资,原则上按扣除药品收入后的业务收入的15%确定,最高不超过20%。
  (二)当月没有结余不能发效益工资。
  (三)全年效益工资支出不得超过全年收支结余的50%。
  三、内部分配必须引入激励竞争机制。除固定工资外,将活工资、奖励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捆在一起,形成本单位内部浮动工资分配的总额,在此“额度”范围内制定考核和分配办法。拉开分配档次,打破平均主义,把职工个人所作的贡献与报酬紧密挂钩,以此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分配制度。首先要完善院、科两级核算,实行综合目标管理。科(室)核算必须以成本核算为主,努力降低消耗、节约卫生资源。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不能单纯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而应把工作量、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等结合起来,制定综合考核办法和评分办法。浮动工资由医院分配到科(室),再由科(室)分配到个人。在保证优质、高效、低耗的基础上实现多劳多得。
  五、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内部分配“额度”后,严禁各单位在“额度”之外搞各种提成。杜绝各种仪器检查的“开单费”、“介绍费”,一经发现,按违犯医德医风规范处理并落实到个人。彻底纠正以挤占成本、冲减收入滥发奖金、补助的违规行为。
  六、内部分配必须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内部分配。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其重大开支项目、计划安排和支出决算要充分发扬民主。
  各项分配制度和提奖项目,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充分讨论后,还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并在实施中接受纪检、计财、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七、为了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强化监督管理。通过检查和审计,促进和提高医疗卫生单位会计工作质量,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内部分配制度。
  附件4
深圳市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方案
  为了深化医疗卫生单位的改革,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平交易,节省财政开支,抵制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严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关,保障临床使用安全有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拟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招标采购。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意义
  (一)有利于严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关,防止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用于临床。
  近几年,我市加大了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的力度,规范了采购药品医疗器械的渠道,质量明显提高。但是,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中不正之风的影响还存在,购进假劣药品及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实行统一招标采购,建立科学的采购程序和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有效抵制假劣药品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进入临床。
  (二)有利于降低或稳定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减轻政府财政和患者的负担。
  整顿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秩序,是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体现。虚高定价、高额折扣是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在审定药品医疗器械价格时,没有挤干企业报价的水份。统一招标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可以减少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的水份,降低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从而节省财政资金,加强政府预算支出管理,同时也减轻患者负担,使市民得到实惠。
  (三)有利于减少或杜绝回扣现象,防腐保廉。
  把分散采购逐步转为统一招标采购,不仅可以减轻各使用单位的负担,而且也从源头上抑制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防止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给予各种名目的回扣,有利于维护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声誉与形象。
  (四)有利于公平交易,促进医药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卫生资金的利用率。
  实现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有利于公平竞争,使质量好、价格合理的药品医疗器械进入医疗卫生单位,使更多的优质产品占领医疗市场。能消除以往缺乏监督和公平竞争所产生的低效、质量事故、重复建设等问题,也促进了医疗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合理地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金的利用率。
  二、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对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监督检查采购活动计划、项目标准、资金来源、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合同履行等执行和落实情况,并负责制定和修订招标采购的规范及各类规章制度。
  市卫生局是医疗卫生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需求,受理和审核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并按规定报财政局;组织成立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专家委员会,协助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的招标采购工作;依法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执行招标合同情况。
  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受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
  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担任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联络员,负责沟通采购信息、传递资料、完成招标采购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1.专家委员会其成员主要为兼职人员。分药品、卫生装备、卫生材料三个专家组。从符合条件的药学、医学、卫生、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卫生行政管理干部中聘任。共聘任200名。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聘任期两年。
  2.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论证与审定投标单位的资格以及经市财政局、卫生局审批立项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计划;
  (2)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3)审阅标书;
  (4)审核投标供应商。
  (二)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的职责
  1.发布招标公告
  2.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3.组织招投标。
  4.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5.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6.下达中标通知书,指导采购单位与供货单位(中标方)签定合同。
  7.对招标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全过程进行管理。
  三、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范围及投标供应商的资格
  (一)药品招标采购的范围:
  采购使用量在、价格高的主要药品品种。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共同商定,先选择部分药品品种试行招标采购,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药品招标采购的范围。
  (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范围:
  1.单位台(套、件)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装备及物资;
  2.同类物资批量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装备及物资;
  3.价值10万元以上的装备建安工程;
  4.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
  1.药品供应商必须是本市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本省的地级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外省2-3个省级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本市的药品生产企业;
  2.投标医疗器械的厂家、进口厂家的国内办事处、具备产品二年以上销售代理资格的国内总代理或具有二级区域代理资格的公司
  3.投标的产品及生产厂家必须合法,投标人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托人资格,并有产品销售权。
  四、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方式及程序
  (一)采购的方式: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以招标作为主要的方式。同时依据不同的情况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其它方式。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药公司采购,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不实行招标。
  由于所采购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供应商获得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至少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如有突发事件,所需抢救药品医疗器械,经单位领导同意,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用量小、用量不稳定、使用不普及、招标采购手续需较长的时间产品由医院自行采购。
  (二)招标采购的程序
  1.提出采购计划: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提前30天提出医疗器械或药品的采购计划,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提前25天报送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
  2.发布招标公告:
  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收到采购计划后,于投标截止日二十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主要内容有:(1)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等;(2)供应人的资格;(3)招标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4)投标时间和地点等。
  3.编制招标文件:
  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根据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
  4.专家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
  市物料供应中心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专家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评审,每次参加评定的委员总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按照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投标资格。
  参加评审委员应当认真阅读招投标资料,并进行讨论,然后进行投标表决,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报送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
  5.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组织符合投标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投标,并以公开的方式开标。开标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代表、有关单位的代表以及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中标者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6.签定采购合同。
  招标结束后,市政府物料供应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落标供应商。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
  五、措施
  (一)为了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成立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各项筹备工作。组长:洪旺会。付组长:刘菊芳、陈育民。成员:由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市卫生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为了严把药品质量关,凡在我市第一次销售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报市药检所检验两批,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药品进入医疗单位以后
  ,如抽验不合格,停止供药半年或半年内批批检验。凡在我市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如参加投标,必须有半年内的两批合格检验报告书,方有资格进行投标。
  (三)为了使我市卫生系统国有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保持一致,各区卫生局可以参照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做法执行。
  附件5
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原则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为满足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不同需求,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现就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指导原则: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医方向,在保证
  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现有的人力和物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摆正特需医疗服务在整个医疗服务中的位置,不得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为借口,冲击和削弱基本医疗服务,严禁借特需医疗服务的名义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参加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统筹医疗的病人,凡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自行负担符合相应费用报销规定以外的特需医疗费用。
  (三)必须严格遵循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原则,不得向病人强行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不得以优先诊疗而影响群众正常的看病就医。
  (四)合理安排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人员,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特需服务总量控制在总业务量的20%以内。要使绝大部分人力物力安排在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上,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完成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特需服务门诊
  特需服务门诊是指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坐诊,有专人为病人提供从挂号、诊查、治疗、收费、取药等全程优质服务的门诊。
  (二)特需服务病房
  特需服务病房是指医院为特需医疗服务的住院病人提供的,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诊疗服务的宾馆式或家庭式的特殊病房。
  (三)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是指一些慢性病患者要求医院定期派遗医护人员到病人家中进行诊治或护理的一种医疗服务方式。
  (四)特别会诊
  特别会诊是指计算机远程会诊、市外专家特邀会诊、市内专家点名会诊等。点名会诊一般指病人或家属指定医院的某一医生为其会诊,严禁将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会诊列为点名会诊。
  (五)点名手术
  点名手术是指病人或家属指定医院的某一医生为其手术,点名手术可以是择期手术、急诊手术,也可以是加班手术。
  (六)加班手术
  加班手术是指病人或家属要求医院超越正常手术安排而为病人进行及早手术的一种方式。加班手术必须是择期手术,严禁将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急诊手术列为加班手术。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特需服务门诊的基本条件
  1.设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及茶水供应,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附设独立的治疗室;
  2.由副主行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坐诊服务;
  3.有专人进行包括从挂号、诊查、治疗、收费、取药等全程导医或代劳服务,实行一条龙优质服务,对行动不便或病情较重的病人提供专用轮椅或平车推送服务;
  4.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电话预约门诊服务。
  (二)特需服务病房的基本条件
  1.配置空调、电视机、电话;
  2.设置卫生间、浴室、供应热水;
  3.设置单人间、双人间或家庭式套间;
  4.单人间使用面积10M2以上,双人间使用面积15M2以上,家庭式套间使用面积20M2以上;
  5.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负责诊疗;
  6.在病房进行检查和治疗,或有专人护送到各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程序
  (一)市直属医疗单位开展特需服务需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审核。
  (二)区、镇属医疗单位开展特需服务需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初审,再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审核。
  五、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价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略高于成本定价,提供自愿选择的特需服务价格放宽”的精神,特需医疗服务实行“特需特价”,收费标准由各医疗单位按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行确定,报市物价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遵循医疗服务市场规律,防止对特需医疗服务过高作价,维护和促进特需医疗服务的健康发展。
  六、特需医疗服务的收费管理和收益分配
  特需医疗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财会帐户、纳入单位统一管理。其收益分配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兼顾的原则,既不能损害医院整体利益,又要充分体现特需医疗服务的劳动价值。
  七、特需医疗服务的监督机制
  (一)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需医疗服务申报程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或随意降低特需医疗服务标准,达不到特需医疗服务基本条件的医疗单位要从严查处。
  (二)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要在医院显著位置上予以公布,明码标价,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改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降低服务标准、变相涨价、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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